八 月 二 十 六 日 , 一 架 政 府 飛 行 服 務 隊 EC155B1 型 直 升 機 飛 越 毗 鄰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的 東 涌 飛 行 通 道 時 發 生 墜 機 意 外 。 直 升 機 上 兩 名 機 組 人 員 喪 生 。 意 外 調 查 仍 在 進 行 中 , 以 找 出 事 發 原 因 。
民 航 處 、 中 國 民 航 總 局 與 澳 門 民 航 局 簽 訂 “ 互 相 認 可 航 空 器 維 修 單 位 批 准 ” 合 作 安 排 後 , 有 關 工 作 在 年 內 按 原 訂 計 劃 進 行 。 合 作 安 排 的 主 要 目 標 是 確 保 內 地 、 香 港 和 澳 門 達 至 一 致 的 航 空 器 維 修 標 準 。 由 合 作 安 排 認 可 的 機 構 簽 發 的 維 修 放 行 證 , 可 獲 所 有 簽 署 合 作 安 排 的 民 航 當 局 承 認 , 而 民 航 當 局 無 須 再 進 行 審 查 。 由 上 述 民 航 當 局 適 航 主 任 組 成 的 維 修 標 準 化 審 查 組 已 在 九 月 及 十 月 視 察 了 三 地 的 民 航 當 局 , 並 審 核 部 分 獲 推 薦 成 為 互 相 認 可 的 維 修 機 構 。 有 關 的 視 察 報 告 已 於 十 二 月 獲 維 修 標 準 化 審 查 組 接 納 。
《 航 空 保 安 條 例 》 及 《 航 空 保 安 規 例 》 提 供 完 備 的 本 地 法 例 , 以 實 施 國 際 民 航 組 織 就 航 空 保 安 所 頒 布 的 各 項 公 約 及 協 議 。 政 府 在 諮 詢 機 場 營 運 機 構 、 航 空 公 司 和 有 關 團 體 後 , 制 定 了 航 空 保 安 計 劃 , 列 明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各 個 營 運 者 在 航 空 保 安 方 面 須 符 合 的 要 求 。 政 府 密 切 監 察 這 些 要 求 的 執 行 情 況 , 確 保 符 合 國 際 標 準 。
民 航 處 在 一 月 協 助 國 際 民 航 組 織 在 香 港 舉 行 首 個 亞 太 區 航 空 保 安 審 計 員 課 程 。 民 航 處 兩 名 人 員 修 畢 課 程 , 並 獲 頒 國 際 民 航 組 織 認 可 航 空 保 安 審 計 員 的 資 格 。
民 航 處 協 助 亞 太 經 濟 合 作 組 織 於 八 月 在 香 港 舉 行 “ 推 動 有 效 全 面 檢 查 寄 艙 行 李 研 討 會 ” , 有 超 過 100 名 來 自 13 個 經 濟 組 織 成 員 代 表 參 加 , 分 享 經 驗 和 探 討 最 先 進 的 行 李 檢 查 技 術 。
為 加 強 駕 駛 艙 艙 門 保 安 措 施 , 民 航 處 根 據 國 際 民 航 組 織 的 標 準 , 於 二 零 零 二 年 發 出 飛 行 運 作 通 告 和 適 航 通 告 , 強 制 執 行 駕 駛 艙 保 安 規 定 。 有 關 的 兩 家 香 港 航 空 公 司 國 泰 航 空 公 司 和 港 龍 航 空 公 司 , 已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遵 行 有 關 規 定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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