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20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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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 言

二 零 零 一 年 十 一 月 ,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會 動 議 全 面 檢 討 社 會 對 法 律 服 務 的 需 求 及 當 局 現 時 怎 樣 應 付 這 方 面 的 需 求 。 一 個 由 法 律 政 策 專 員 擔 任 主 席 的 諮 詢 小 組 委 員 會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成 立 , 以 監 督 一 個 關 於 香 港 法 律 服 務 的 研 究 計 劃 。 小 組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是 來 自 法 律 服 務 界 及 其 他 有 志 於 幫 助 市 民 尋 求 法 律 公 義 的 專 業 、 學 術 及 民 間 團 體 的 代 表 。 一 個 為 期 三 年 的 顧 問 研 究 將 於 二 零 零 四 年 年 初 展 開 , 以 推 行 上 述 計 劃 。

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法 律 制 度 , 建 立 在 法 治 和 司 法 獨 立 的 基 礎 上 。 根 據 “ 一 國 兩 制 ” 的 原 則 , 香 港 特 區 的 法 律 制 度 以 普 通 法 為 根 基 , 與 內 地 的 法 制 有 別 。

一 九 八 四 年 十 二 月 簽 訂 的 《 中 英 聯 合 聲 明 》 , 為 香 港 特 區 的 法 律 制 度 在 國 際 層 面 訂 下 憲 制 框 架 。 由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根 據 《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憲 法 》 第 三 十 一 條 通 過 的 《 基 本 法 》 , 則 在 本 地 層 面 為 特 區 的 法 律 制 度 訂 立 憲 法 依 據 。 《 中 英 聯 合 聲 明 》 和 《 基 本 法 》 均 保 證 ,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中 國 恢 復 對 香 港 行 使 主 權 之 前 香 港 沿 用 的 法 律 制 度 得 以 延 續 。

  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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