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法 律 制 度 是 以 普 通 法 为 基 础 , 与 内 地 的 法 制 有 别 。
《 中 英 联 合 声 明 》 为 香 港 特 区 的 法 律 制 度 在 国 际 层 面 订 下 宪 制 框 架 , 而 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根 据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》 第 三 十 一 条 通 过 的 《 基 本 法 》 , 则 在 本 地 层 面 为 香 港 特 区 的 法 律 制 度 提 供 宪 法 依 据 。 《 中 英 联 合 声 明 》 和 《 基 本 法 》 均 保 证 ,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中 国 恢 复 对 香 港 行 使 主 权 后 , 原 有 的 法 律 制 度 得 以 延 续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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