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年报 20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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章次 2:
法律制度
前言
法律制度的延续
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
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
国际条约及协议
援引《基本法》向法院
提出质疑
仲裁及其他解决争议的方法
律政司司长
法律改革委员会
法律专业
司法机构
法律援助
知识产权署署长
个人权利
联合国人权公约
种族关系
儿童权利
平等机会委员会
个人资料私隐专员
网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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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言

律 政 司 司 长 黄 仁 龙 在 廉 政 公 署 第 三 届 国 际 会 议 上 说 : “ 香 港 的 管 治 以 一 些 核 心 价 值 为 依 归 , 包 括 法 治 精 神 、 开 明 自 由 的 社 会 、 大 公 无 私 的 行 政 机 关 、 公 平 竞 争 的 环 境 , 以 及 保 持 国 际 联 系 。 香 港 也 很 幸 运 , 拥 有 一 套 长 久 以 来 行 之 有 效 的 法 律 制 度 。 这 套 制 度 以 英 国 普 通 法 为 基 础 , 对 维 持 香 港 人 对 我 们 处 事 方 式 的 信 心 , 起 关 键 作 用 。 ”

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法 律 制 度 是 以 普 通 法 为 基 础 , 与 内 地 的 法 制 有 别 。

《 中 英 联 合 声 明 》 为 香 港 特 区 的 法 律 制 度 在 国 际 层 面 订 下 宪 制 框 架 , 而 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根 据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》 第 三 十 一 条 通 过 的 《 基 本 法 》 , 则 在 本 地 层 面 为 香 港 特 区 的 法 律 制 度 提 供 宪 法 依 据 。 《 中 英 联 合 声 明 》 和 《 基 本 法 》 均 保 证 ,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中 国 恢 复 对 香 港 行 使 主 权 后 , 原 有 的 法 律 制 度 得 以 延 续 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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