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起 , 香 港 首 次 拥 有 一 套 详 尽 的 成 文 宪 法 。 诉 讼 人 可 以 援 引 《 基 本 法 》 的 条 文 作 为 论 据 , 对 他 们 认 为 抵 触 《 基 本 法 》 的 行 为 提 出 质 疑 。
多 类 案 件 的 诉 讼 人 曾 根 据 《 基 本 法 》 提 出 法 律 上 的 质 疑 。 诉 讼 人 根 据 宪 制 提 出 质 疑 的 案 件 所 涉 及 的 事 宜 , 包 括 各 类 人 士 的 香 港 居 留 权 、 在 法 庭 使 用 中 文 的 权 利 、 旅 行 和 入 境 自 由 、 终 审 法 院 的 终 审 权 、 获 得 法 律 代 表 的 权 利 , 以 及 言 论 和 集 会 自 由 。 《 基 本 法 》 法 理 体 系 的 逐 步 发 展 , 令 《 基 本 法 》 得 以 更 有 效 地 界 定 香 港 市 民 获 保 证 可 享 有 的 权 利 、 责 任 、 权 力 和 特 权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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