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年报 20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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章次 2:
法律制度
前言
法律制度的延续
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
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
国际条约及协议
援引《基本法》向法院
提出质疑
仲裁及其他解决争议的方法
律政司司长
法律改革委员会
法律专业
司法机构
法律援助
知识产权署署长
个人权利
联合国人权公约
种族关系
儿童权利
平等机会委员会
个人资料私隐专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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援 引 《 基 本 法 》 向 法 院
提 出 质 疑

自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起 , 香 港 首 次 拥 有 一 套 详 尽 的 成 文 宪 法 。 诉 讼 人 可 以 援 引 《 基 本 法 》 的 条 文 作 为 论 据 , 对 他 们 认 为 抵 触 《 基 本 法 》 的 行 为 提 出 质 疑 。

多 类 案 件 的 诉 讼 人 曾 根 据 《 基 本 法 》 提 出 法 律 上 的 质 疑 。 诉 讼 人 根 据 宪 制 提 出 质 疑 的 案 件 所 涉 及 的 事 宜 , 包 括 各 类 人 士 的 香 港 居 留 权 、 在 法 庭 使 用 中 文 的 权 利 、 旅 行 和 入 境 自 由 、 终 审 法 院 的 终 审 权 、 获 得 法 律 代 表 的 权 利 , 以 及 言 论 和 集 会 自 由 。 《 基 本 法 》 法 理 体 系 的 逐 步 发 展 , 令 《 基 本 法 》 得 以 更 有 效 地 界 定 香 港 市 民 获 保 证 可 享 有 的 权 利 、 责 任 、 权 力 和 特 权 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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