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, 仲 裁 事 宜 由 《 仲 裁 条 例 》 规 管 。 该 条 例 除 为 本 地 仲 裁 提 供 一 套 源 自 英 国 法 律 的 体 制 外 , 也 为 国 际 仲 裁 采 纳 联 合 国 国 际 贸 易 法 委 员 会 示 范 法 订 定 条 文 。
香 港 特 区 的 仲 裁 裁 决 , 可 在 超 过 135 个 签 署 了 《 承 认 及 执 行 外 国 仲 裁 裁 决 纽 约 公 约 》 ( 《 纽 约 公 约 》 ) 的 司 法 管 辖 区 执 行 。 香 港 特 区 与 内 地 本 着 《 纽 约 公 约 》 的 精 神 相 互 执 行 仲 裁 裁 决 的 机 制 , 自 二 零 零 零 年 一 月 开 始 运 作 。 二 零 零 零 年 六 月 , 香 港 更 引 入 以 简 易 程 序 执 行 其 他 仲 裁 裁 决 ( 例 如 由 台 湾 或 澳 门 作 出 的 裁 决 ) 的 机 制 。
香 港 国 际 仲 裁 中 心 于 一 九 八 五 年 成 立 , 作 为 亚 洲 解 决 争 议 的 中 心 。 该 中 心 提 供 顾 问 与 支 援 服 务 , 协 助 各 方 以 仲 裁 、 审 裁 和 调 解 的 方 式 , 解 决 本 地 争 议 和 国 际 争 议 。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