普 通 法 原 则 继 续 适 用 于 香 港 特 区 , 而 在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之 前 实 施 的 所 有 条 例 , 也 差 不 多 全 部 继 续 生 效 。 有 些 条 例 需 要 作 出 适 应 化 修 改 , 以 符 合 《 基 本 法 》 和 反 映 香 港 作 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新 地 位 。 现 在 , 大 部 分 这 类 条 例 已 完 成 适 应 化 修 改 。 余 下 尚 未 作 出 适 应 化 修 改 的 条 例 , 由 于 涉 及 政 策 问 题 , 须 予 更 深 入 的 考 虑 。
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, 香 港 重 新 设 立 原 有 的 法 院 和 审 裁 处 ( 虽 然 有 些 须 予 重 新 命 名 ) 。 香 港 终 审 法 院 也 于 当 日 成 立 , 取 代 英 国 枢 密 院 司 法 委 员 会 作 为 香 港 最 高 的 上 诉 法 院 。 香 港 特 区 行 政 长 官 在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重 新 委 任 所 有 在 任 的 法 官 。 在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前 提 出 的 一 切 司 法 程 序 , 均 凭 借 《 香 港 回 归 条 例 》 而 得 以 继 续 进 行 。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