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 律 保 障
《 基 本 法 》 第 三 章 订 明 香 港 居 民 享 有 的 基 本 权 利 和 自 由 。 第 三 章 第 三 十 九 条 尤 其 订 明 , 《 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》 及 《 经 济 、 社 会 与 文 化 权 利 的 国 际 公 约 》 适 用 于 香 港 的 有 关 规 定 继 续 有 效 。 此 外 , 《 香 港 人 权 法 案 条 例 》 使 《 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》 内 适 用 于 香 港 的 条 文 得 以 在 本 港 实 施 。
其 他 由 平 等 机 会 委 员 会 监 察 的 保 障 人 权 法 例 , 载 于 《 性 别 歧 视 条 例 》 、 《 残 疾 歧 视 条 例 》 和 《 家 庭 岗 位 歧 视 条 例 》 。 此 外 , 由 个 人 资 料 私 隐 专 员 执 行 的 《 个 人 资 料 ( 私 隐 ) 条 例 》 , 则 保 障 个 人 资 料 私 隐 权 。
《 种 族 歧 视 条 例 草 案 》
政 府 已 在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二 月 十 三 日 把 《 种 族 歧 视 条 例 草 案 》 提 交 立 法 会 审 议 。 如 果 条 例 草 案 获 得 通 过 , 将 会 把 基 于 种 族 原 因 的 歧 视 、 骚 扰 和 中 伤 等 行 为 定 为 违 法 , 对 有 关 的 个 人 权 利 加 以 保 障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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