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年报 20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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章次 2:
法律制度
前言
法律制度的延续
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
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
国际条约及协议
援引《基本法》向法院
提出质疑
仲裁及其他解决争议的方法
律政司司长
法律改革委员会
法律专业
司法机构
法律援助
知识产权署署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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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 合 国 人 权 公 约

现 时 适 用 于 香 港 的 国 际 人 权 公 约 共 有 14 条 , 其 中 六 条 要 求 缔 约 国 政 府 向 联 合 国 的 有 关 公 约 监 察 组 织 定 期 提 交 报 告 。 截 至 二 零 零 六 年 年 底 , 政 府 就 有 关 公 约 履 行 报 告 责 任 的 情 况 如 下 :


( 一 ) 《 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》 : 联 合 国 人 权 事 务 委 员 会 在 二 零 零 六 年 三 月 审 议 香 港 第 二 份 报 告 ;
( 二 ) 《 经 济 、 社 会 与 文 化 权 利 的 国 际 公 约 》 : 联 合 国 经 济 、 社 会 及 文 化 权 利 委 员 会 在 二 零 零 五 年 四 月 审 议 香 港 第 二 份 报 告 ( 属 中 国 首 份 报 告 的 一 部 分 ) ;
( 三 ) 《 消 除 一 切 形 式 种 族 歧 视 国 际 公 约 》 : 香 港 首 份 报 告 ( 属 中 国 第 八 及 第 九 份 合 并 报 告 的 一 部 分 ) 在 二 零 零 一 年 由 联 合 国 消 除 种 族 歧 视 委 员 会 审 议 。 香 港 第 二 份 报 告 属 中 国 第 十 至 十 三 份 合 并 报 告 的 一 部 分 , 政 府 现 正 草 拟 有 关 报 告 ;
( 四 ) 《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、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》 : 联 合 国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在 二 零 零 零 年 审 议 香 港 首 份 报 告 ( 属 中 国 第 三 份 报 告 的 一 部 分 ) 。 香 港 第 二 份 报 告 属 中 国 第 四 及 第 五 份 合 并 报 告 的 一 部 分 , 已 于 二 零 零 六 年 六 月 提 交 联 合 国 ;
( 五 ) 《 儿 童 权 利 公 约 》 : 联 合 国 儿 童 权 利 委 员 会 在 二 零 零 五 年 九 月 审 议 香 港 首 份 报 告 ( 属 中 国 第 二 份 报 告 的 一 部 分 ) ; 以 及
( 六 ) 《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 》 : 联 合 国 消 除 对 妇 女 歧 视 委 员 会 在 二 零 零 六 年 八 月 审 议 香 港 第 二 份 报 告 ( 属 中 国 第 五 及 第 六 份 合 并 报 告 的 一 部 分 ) 。

香 港 的 代 表 以 中 国 代 表 团 成 员 身 分 出 席 联 合 国 就 上 述 公 约 举 行 的 审 议 会 , 但 《 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》 的 审 议 会 则 属 例 外 。 由 于 中 国 尚 未 成 为 该 公 约 的 缔 约 国 , 因 此 只 有 香 港 代 表 出 席 有 关 的 审 议 会 , 但 香 港 代 表 仍 然 由 中 国 常 驻 联 合 国 代 表 率 领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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