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年报 20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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章次 2:
法律制度
前言
法律制度的延续
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
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
国际条约及协议
援引《基本法》向法院
提出质疑
仲裁及其他解决争议的方法
律政司司长
法律改革委员会
法律专业
司法机构
法律援助
知识产权署署长
个人权利
联合国人权公约
种族关系
儿童权利
平等机会委员会
个人资料私隐专员
网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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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 律 专 业

香 港 的 法 律 执 业 者 获 授 予 律 师 或 大 律 师 的 专 业 资 格 。 律 师 的 出 庭 发 言 权 受 到 限 制 , 而 大 律 师 则 在 所 有 法 院 享 有 不 受 限 制 的 出 庭 发 言 权 。 在 其 中 一 个 法 律 专 业 分 流 执 业 的 法 律 执 业 者 , 不 得 同 时 在 另 一 分 流 执 业 。

香 港 现 有 超 过 5 700 名 执 业 律 师 和 698 家 本 地 律 师 行 , 另 有 48 家 外 地 律 师 行 、 901 名 外 地 注 册 律 师 , 以 及 由 外 地 律 师 行 与 本 地 律 师 行 组 成 的 11 个 注 册 联 营 团 体 。 约 有 380 名 律 师 也 是 公 证 人 , 他 们 都 是 香 港 国 际 公 证 人 协 会 的 会 员 。

香 港 律 师 会 负 责 维 持 本 地 律 师 、 在 本 地 执 业 的 外 地 律 师 及 外 地 律 师 行 的 专 业 水 平 和 职 业 操 守 , 并 处 理 针 对 这 些 法 律 执 业 者 的 投 诉 。

香 港 大 律 师 公 会 是 本 港 996 名 大 律 师 的 规 管 组 织 。 大 律 师 的 操 守 和 业 内 成 规 , 受 香 港 大 律 师 公 会 的 专 业 守 则 约 束 。

 

 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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