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目 前 实 施 的 法 律 为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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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 一 ) |
《 基 本 法 》 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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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 二 ) |
《 基 本 法 》 附 件 三 载 列 的 全 国 性 法 律 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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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 三 ) |
经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通 过 成 为 香 港 特 区 法 律 的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前 原 有 法 律 ; 以 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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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 四 ) |
香 港 特 区 立 法 机 关 制 定 的 法 律 。 |
与 国 防 、 外 交 及 其 他 在 香 港 特 区 自 治 范 围 以 外 的 事 务 有 关 的 全 国 性 法 律 , 可 由 香 港 特 区 公 布 或 自 行 立 法 , 在 本 地 施 行 。 目 前 有 12 条 全 国 性 法 律 适 用 于 香 港 特 区 。
香 港 特 区 现 行 的 条 例 均 为 双 语 法 例 , 中 英 文 本 同 为 真 确 版 本 。 这 些 条 例 及 其 附 属 法 例 , 除 以 书 本 形 式 发 表 于 该 等 法 例 的 活 页 版 外 , 也 在 互 联 网 上 刊 登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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