假 如 基 於 公 眾 利 益 ( 一 般 因 實 施 工 務 計 劃 ) 而 須 徵 用 私 人 土 地 , 政 府 可 通 過 磋 商 , 予 以 收 購 或 根 據 適 用 的 法 例 收 回 物 業 。 有 關 條 例 規 定 政 府 須 就 收 回 物 業 作 出 補 償 。 政 府 須 按 照 條 例 的 規 定 , 根 據 徵 用 物 業 當 日 的 價 值 及 引 致 的 商 業 損 失 作 出 補 償 。 如 果 雙 方 未 能 就 補 償 款 額 達 成 協 議 , 任 何 一 方 都 可 以 把 索 償 事 宜 提 交 土 地 審 裁 處 裁 決 。 除 法 定 補 償 外 , 政 府 也 採 用 發 放 特 惠 分 區 補 償 的 方 法 , 以 簡 化 收 回 新 界 土 地 的 補 償 程 序 , 使 政 府 可 早 日 發 放 補 償 。
二 零 零 三 年 , 政 府 總 共 徵 用 了 513 066 平 方 米 的 私 人 土 地 , 包 括 511 874 平 方 米 農 地 及 1 192 平 方 米 屋 地 。 徵 用 的 土 地 大 多 用 於 進 行 道 路 改 善 及 河 道 治 理 工 程 。 道 路 改 善 工 程 包 括 為 后 海 灣 幹 線 興 建 道 路 和 擴 闊 藍 地 至 十 八 鄉 的 一 段 元 朗 公 路 。 河 道 治 理 工 程 則 包 括 在 平 原 河 進 行 排 水 系 統 修 復 工 程 、 興 建 田 村 排 水 道 的 主 要 排 水 管 道 作 為 田 村 排 水 道 , 以 及 在 元 朗 八 鄉 進 行 雨 水 排 放 系 統 改 善 工 程 。
年 內 , 政 府 因 在 全 港 範 圍 徵 用 土 地 而 支 付 的 補 償 款 額 逾 14.34 億 元 。
地 政 總 署 也 為 市 區 重 建 局 進 行 收 地 工 作 , 以 便 落 實 市 區 重 建 計 劃 。 年 內 , 當 局 為 旺 角 、 油 麻 地 、 深 水 埗 、 灣 仔 、 堅 尼 地 城 、 荃 灣 及 尖 沙 咀 受 11 項 重 建 計 劃 影 響 而 須 收 回 60 項 物 業 , 合 共 支 付 了 6,500 萬 元 法 定 補 償 。
地 政 總 署 繼 續 為 落 實 各 項 鐵 路 工 程 進 行 收 地 和 清 理 土 地 的 工 作 。 至 年 底 時 , 當 局 為 九 廣 鐵 路 西 鐵 工 程 及 東 鐵 支 線 工 程
( 包 括 落 馬 洲 支 線 和 紅 磡 至 尖 沙 咀 支 線 ) 分 別 支 付 了 1.31 億 元 和 6,500 萬 元 補 償 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