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20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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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地、公共工程和公用事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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執 行 管 制

根 據 《 城 市 規 劃 條 例 》 , 任 何 人 不 得 在 發 展 審 批 地 區 內 進 行 發 展 , 除 非 該 項 發 展 用 途 , 在 有 關 中 期 發 展 審 批 地 區 圖 或 發 展 審 批 地 區 圖 刊 憲 之 前 已 經 存 在 , 或 是 有 關 發 展 審 批 地 區 圖 或 取 而 代 之 的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圖 所 准 許 的 , 又 或 已 獲 得 城 市 規 劃 委 員 會 的 規 劃 許 可 。 任 何 不 符 合 這 些 準 則 的 發 展 , 均 屬 違 例 發 展 , 規 劃 署 會 向 違 例 者 採 取 執 行 管 制 和 檢 控 行 動 。 目 前 發 展 審 批 地 區 圖 或 取 而 代 之 的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圖 所 涵 蓋 的 鄉 郊 地 區 土 地 約 有 19 800 公 頃 。

規 劃 事 務 監 督 可 向 土 地 的 擁 有 人 、 佔 用 人 及 / 或 負 責 人 發 出 法 定 通 知 書 , 要 求 他 們 在 指 定 日 期 前 停 止 進 行 未 獲 規 劃 許 可 的 違 例 發 展 , 或 把 土 地 恢 復 至 進 行 違 例 發 展 前 的 狀 況 。 假 如 有 關 人 士 不 遵 循 通 知 書 的 規 定 , 即 屬 違 法 。

二 零 零 三 年 , 當 局 在 鄉 郊 地 區 發 現 的 違 例 發 展 新 個 案 共 有 282 宗 , 大 部 分 均 與 露 天 存 放 車 輛 、 貨 櫃 、 建 築 機 械 / 材 料 , 以 及 開 設 工 場 和 貨 櫃 車 / 拖 架 停 放 場 有 關 。 規 劃 署 署 長 已 就 246 宗 個 案 發 出 998 封 警 告 信 , 就 128 宗 個 案 發 出 673 份 強 制 執 行 通 知 書 , 並 就 120 宗 個 案 發 出 660 份 完 成 規 定 事 項 通 知 書 。 檢 控 行 動 方 面 , 有 16 宗 個 案 的 18 名 被 告 被 定 罪 , 須 繳 交 罰 款 由 2,000 元 至 50,000 元 不 等 , 平 均 罰 款 額 約 30,117 元 。 年 內 , 當 局 採 取 各 種 強 制 執 行 行 動 後 , 有 197 宗 涉 及 55 公 頃 土 地 的 違 例 發 展 已 停 止 進 行 , 而 通 過 規 劃 許 可 申 請 制 度 , 另 有 226 宗 違 例 發 展 受 到 規 限 , 當 中 涉 及 80 公 頃 土 地 。

  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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