現 行 的 《 城 市 規 劃 條 例 》 最 先 在 一 九 三 九 年 制 定 。 為 配 合 香 港 社 會 和 經 濟 環 境 不 斷 改 變 而 產 生 的 要 求 , 這 條 例 必 須 不 時 修 訂 。
政 府 於 二 零 零 零 年 二 月 把 《 城 市 規 劃 條 例 草 案 》 提 交 立 法 會 審 議 , 條 例 草 案 建 議 修 訂 現 有 法 定 規 劃 制 度 內 的 某 些 重 要 項 目 。 由 於 所 涉 問 題 相 當 複 雜 , 法 案 委 員 會 無 法 在 一 九 九 八 至 二 零 零 零 年 度 立 法 會 會 期 內 完 成 條 例 草 案 的 審 議 工 作 , 遂 於 舉 行 九 次 會 議 之 後 解 散 。 其 後 , 當 局 把 握 機 會 , 因 應 所 接 獲 的 意 見 和 社 會 經 濟 狀 況 的 轉 變 , 檢 討 條 例 草 案 所 載 的 建 議 。
雖 然 公 眾 已 有 共 識 , 認 為 需 要 簡 化 規 劃 程 序 和 推 動 公 眾 參 與 , 但 在 一 些 複 雜 的 政 策 問 題 上 仍 然 意 見 分 歧 。 這 些 問 題 需 要 進 一 步 諮 詢 主 要 關 注 團 體 後 才 能 解 決 。 鑑 於 公 眾 對 提 高 現 有 規 劃 制 度 的 效 率 和 成 效 有 強 烈 訴 求 , 因 此 當 局 決 定 分 階 段 對 《 城 市 規 劃 條 例 》 提 出 修 訂 , 優 先 處 理 一 些 在 社 會 上 已 有 共 識 並 能 為 市 民 帶 來 即 時 利 益 的 修 訂 項 目 。
二 零 零 三 年 五 月 提 交 立 法 會 審 議 的 《 2003 年 城 市 規 劃 ( 修 訂 ) 條 例 草 案 》 , 已 涵 蓋 第 一 階 段 的 修 訂 。 該 條 例 草 案 的 主 要 目 的 , 是 簡 化 制 訂 圖 則 和 規 劃 許 可 審 批 的 程 序 , 使 規 劃 制 度 更 富 透 明 度 和 更 方 便 使 用 , 並 加 強 新 界 鄉 郊 地 區 的 強 制 執 行 規 劃 管 制 行 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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