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20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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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 區 重 建

行 政 長 官 在 一 九 九 九 年 發 表 的 《 施 政 報 告 》 中 , 宣 布 成 立 市 區 重 建 局 取 代 土 地 發 展 公 司 , 以 加 快 市 區 重 建 步 伐 。 二 零 零 一 年 五 月 , 市 區 重 建 局 成 立 , 負 責 推 行 為 期 20 年 的 市 區 重 建 計 劃 。 同 年 十 一 月 , 政 府 經 過 廣 泛 諮 詢 後 公 布 市 區 重 建 策 略 , 為 市 區 重 建 局 推 行 市 區 重 建 計 劃 , 提 供 政 策 指 引 。

市 區 重 建 工 作 旨 在 通 過 全 面 綜 合 的 方 式 , 包 括 重 建 日 久 失 修 的 樓 宇 , 鼓 勵 修 復 舊 建 築 物 , 更 新 舊 區 的 面 貌 , 以 及 保 存 具 有 歷 史 、 文 化 或 建 築 價 值 的 樓 宇 , 以 改 善 市 區 舊 區 的 環 境 和 當 地 居 民 的 生 活 條 件 。

政 府 為 市 區 重 建 局 制 定 了 財 政 支 援 措 施 , 讓 該 局 在 穩 健 的 財 政 狀 況 下 展 開 市 區 重 建 計 劃 。 二 零 零 二 年 五 月 ,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原 則 上 以 象 徵 式 地 價 把 市 區 重 建 用 地 批 予 該 局 。 立 法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也 在 二 零 零 二 年 六 月 批 准 開 立 100 億 元 的 承 擔 額 , 用 以 在 二 零 零 二 / 零 三 年 度 至 二 零 零 六 / 零 七 年 度 分 期 注 資 市 區 重 建 局 。 截 至 二 零 零 三 年 年 底 , 向 市 區 重 建 局 注 資 的 金 額 共 達 40 億 。

為 協 助 推 行 市 區 重 建 計 劃 , 房 屋 及 規 劃 地 政 局 每 年 審 核 市 區 重 建 局 的 五 年 業 務 綱 領 和 周 年 業 務 計 劃 , 不 斷 檢 討 計 劃 的 進 展 。 此 外 , 房 屋 及 規 劃 地 政 局 還 會 提 供 支 援 和 政 策 指 引 ; 監 察 和 協 助 推 行 個 別 重 建 計 劃 , 包 括 在 考 慮 根 據 法 例 提 出 的 反 對 意 見 後 審 批 發 展 計 劃 ; 監 督 地 政 總 署 的 收 地 和 清 拆 行 動 ; 以 及 因 應 社 會 不 斷 轉 變 的 需 要 , 定 期 檢 討 市 區 重 建 策 略 。

規 劃 署 在 規 劃 方 面 支 援 市 區 重 建 局 , 使 該 局 的 工 程 項 目 能 為 社 會 帶 來 最 大 的 利 益 , 以 及 確 保 符 合 法 定 規 劃 要 求 。 規 劃 署 負 責 進 行 規 劃 研 究 , 協 助 制 定 和 檢 討 市 區 重 建 策 略 , 並 將 會 發 展 全 面 的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, 與 不 同 政 府 部 門 共 用 有 關 建 築 物 狀 況 的 資 料 , 以 便 制 定 和 更 新 修 復 計 劃 和 市 區 重 建 計 劃 。 此 外 , 該 署 也 負 責 處 理 市 區 重 建 局 提 交 城 市 規 劃 委 員 會 考 慮 的 發 展 計 劃 和 總 綱 發 展 藍 圖 , 以 及 協 調 市 區 重 建 局 的 工 程 項 目 擬 提 供 的 基 礎 建 設 , 政 府 、 機 構 或 社 區 設 施 , 以 及 休 憩 用 地 。

市 區 重 建 局 在 推 行 全 面 市 區 重 建 計 劃 方 面 , 取 得 穩 定 進 展 。 截 至 二 零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, 該 局 已 展 開 13 個 重 建 項 目 , 其 中 兩 個 項 目 是 由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, 以 市 區 重 建 局 與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的 市 區 重 建 策 略 伙 伴 形 式 進 行 。 二 零 零 三 年 十 月 , 市 區 重 建 局 擴 大 自 願 樓 宇 修 復 試 驗 計 劃 , 為 舊 樓 業 主 提 供 物 料 資 助 及 技 術 協 助 , 以 鼓 勵 他 們 進 行 預 防 性 維 修 工 程 。 市 區 重 建 局 亦 於 年 內 展 開 多 個 舊 區 更 新 計 劃 , 為 有 關 地 區 的 環 境 及 經 濟 狀 況 注 入 新 元 素 。

  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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