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 港 特 區 繼 續 積 極 參 與 國 際 事 務 , 與 國 際 伙 伴 維 持 緊 密 聯 繫 。
自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以 來 ,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按 照 《 基 本 法 》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的 規 定 , 就 海 關 事 宜 的 合 作 、 資 訊 科 技 的 合 作 、 避 免 雙 重 徵 稅 等 事 務 單 獨 地 與 外 國 及 海 外 地 區 簽 署 了 十 項 國 際 協 議 。 按 照 《 基 本 法 》 的 有 關 規 定 , 特 區 政 府 也 取 得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授 權 , 與 外 國 簽 署 了 73 份 雙 邊 協 定 , 包 括 34 份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協 定 、 11 份 互 免 簽 證 協 議 、 三 份 收 回 未 獲 授 權 逗 留 人 士 協 定 、 23 份 司 法 互 助 協 定 、 一 份 促 進 和 保 護 投 資 協 定 , 以 及 一 份 避 免 雙 重 徵 稅 協 議 。 適 用 於 特 區 的 二 百
多 條 多 邊 國 際 公 約 中 , 約 有 75 條 不 適 用 於 內 地 。
二 零 零 三 年 ,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代 表 以 中 國 代 表 團 成 員 身 分 , 出 席 了 以 國 家 為 單 位 參 加 的 國 際 會 議 約 80 次 , 包 括 國 際 電 信 聯 盟 、 世 界 知 識 產 權 組 織 、 國 際 貨 幣 基 金 組 織 、 萬 國 郵 政 聯 盟 和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舉 辦 的 會 議 。 此 外 , 特 區 政 府 的 代 表 以 “ 中 國 香 港 ” 的 名 義 出 席 了 政 府 之 間 舉 行 而 不 以 國 家 為 單 位 參 加 的 會 議 超 過 560 次 , 包 括 亞 太 區 經 濟 合 作 組 織 、 太 平 洋 經 濟 合 作 議 會 、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、 世 界 海 關 組 織 和 世 界 氣 象 組 織 所 舉 辦 的 國 際 會 議 。 香 港 特 區 積 極 參 與 國 際 活 動
, 有 助 鞏 固 其 國 際 金 融 、 貿 易 、 航 空 及 航 運 中 心 的 地 位 。
年 內 , 香 港 特 區 作 為 東 道 , 主 辦 了 多 項 國 際 盛 事 , 包 括 《 商 業 周 刊 》 行 政 總 裁 會 議 、 重 振 亞 洲 旅 遊 業 大 會 , 以 及 廉 政 公 署 和 國 際 刑 警 合 辦 的 國 際 反 貪 會 議 。
年 底 時 , 共 有 114 個 國 家 在 香 港 特 區 設 有 官 方 或 半 官 方 機 構 並 派 駐 人 員 , 包 括 56 所 總 領 事 館 、 53 名 名 譽 領 事 和 五 所 半 官 方
( 多 為 經 貿 ) 機 構 。 此 外 , 國 際 結 算 銀 行 、 歐 洲 聯 盟 、 聯 合 國 難 民 事 務 高 級 專 員 署 、 國 際 貨 幣 基 金 組 織 、 國 際 金 融 公 司 和 世 界 銀 行 等 國 際 組 織 , 也 在 香 港 設 有 辦 事 處 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