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20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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選 舉 制 度

立 法 會 選 舉 制 度

按 照 《 基 本 法 》 的 規 定 ,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會 由 選 舉 產 生 , 產 生 辦 法 根 據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實 際 情 況 和 循 序 漸 進 的 原 則 而 定 , 《 基 本 法 》 又 訂 明 最 終 達 至 全 部 立 法 會 議 員 由 普 選 產 生 的 目 標 。

《 基 本 法 》 規 定 了 首 三 屆 立 法 會 的 組 成 方 式 , 詳 情 如 下 :

產 生 辦 法

第 一 屆
(1998-2000)

第 二 屆
(2000-2004)

第 三 屆
(2004-2008)

( 一 )

分 區 直 接 選 舉

20

24

30

( 二 )

功 能 界 別 選 舉

30

30

30

( 三 )

選 舉 委 員 會 選 舉

10

6




60

60

60

第 二 屆 立 法 會 選 舉 於 二 零 零 零 年 九 月 十 日 順 利 舉 行 , 共 有 155 名 獲 有 效 提 名 的 候 選 人 參 選 , 競 逐 立 法 會 60 個 議 席 。 超 過 133 萬 名 登 記 選 民 在 投 票 日 投 票 , 投 票 率 為 43.6% 。 這 次 選 舉 在 選 舉 管 理 委 員 會 監 督 下 , 以 公 平 、 公 開 、 公 正 的 方 式 進 行 。

《 基 本 法 》 訂 明 , 如 有 需 要 修 改 二 零 零 七 年 以 後 立 法 會 的 產 生 辦 法 , 須 經 立 法 會 全 體 議 員 三 分 之 二 多 數 通 過 , 行 政 長 官 同 意 , 並 報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備 案 。

( 一 ) 地 方 選 區

地 方 選 區 選 舉 以 普 選 方 式 進 行 。 凡 年 滿 18 歲 的 合 資 格 人 士 , 均 有 權 登 記 為 選 民 並 在 選 舉 中 投 票 。 目 前 , 登 記 選 民 約 有 300 萬 人 。

在 第 二 屆 立 法 會 ,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分 為 五 個 地 方 選 區 , 每 個 選 區 有 四 至 六 個 議 席 。 選 舉 採 用 名 單 投 票 制 , 並 以 最 大 餘 額 方 法 計 算 選 舉 結 果 。 這 個 制 度 是 一 種 比 例 代 表 制 , 候 選 人 以 名 單 形 式 參 選 , 每 份 名 單 的 候 選 人 人 數 最 多 可 達 有 關 選 區 所 設 的 議 席 數 目 。 每 名 選 民 可 在 他 的 登 記 選 區 投 一 票 , 支 持 一 份 參 選 名 單 。 議 席 按 照 各 份 名 單 獲 得 的 票 數 分 配 。

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中 的 中 國 公 民 , 只 要 年 滿 21 歲 , 在 外 國 無 居 留 權 , 過 去 三 年 通 常 在 香 港 居 住 , 並 且 是 名 列 正 式 選 民 登 記 冊 的 登 記 選 民 , 便 可 在 任 何 一 個 地 方 選 區 參 選 。

( 二 ) 功 能 界 別

每 個 功 能 界 別 代 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一 個 重 要 的 經 濟 、 社 會 或 專 業 界 別 。 第 二 屆 立 法 會 的 功 能 界 別 分 別 是 : (1) 鄉 議 局 ; (2) 漁 農 界 ; (3) 保 險 界 ; (4) 航 運 交 通 界 ; (5) 教 育 界 ; (6) 法 律 界 ; (7) 會 計 界 ; (8) 醫 學 界 ; (9) 衞 生 服 務 界 ; (10) 工 程 界 ; (11) 建 築 、 測 量 及 都 市 規 劃 界 ; (12) 勞 工 界 ; (13) 社 會 福 利 界 ; (14) 地 產 及 建 造 界 ; (15) 旅 遊 界 ; (16) 商 界 ( 第 一 ) ; (17) 商 界 ( 第 二 ) ; (18) 工 業 界 ( 第 一 ) ; (19) 工 業 界 ( 第 二 ) ; (20) 金 融 界 ; (21) 金 融 服 務 界 ; (22) 體 育 、 演 藝 、 文 化 及 出 版 界 ; (23) 進 出 口 界 ; (24) 紡 織 及 製 衣 界 ; (25) 批 發 及 零 售 界 ; (26) 資 訊 科 技 界 ; (27) 飲 食 界 ; 以 及 (28) 區 議 會 。 勞 工 界 功 能 界 別 選 出 三 名 立 法 會 議 員 , 餘 下 27 個 界 別 各 選 出 一 名 議 員 。

代 表 專 業 組 別 的 功 能 界 別 , 選 民 由 具 備 認 可 資 格 ( 包 括 法 定 資 格 ) 的 專 業 人 士 組 成 , 每 名 選 民 可 投 一 票 。 代 表 經 濟 或 社 會 組 別 的 功 能 界 別 , 選 民 一 般 為 界 別 內 主 要 組 織 的 團 體 成 員 。 每 個 團 體 成 員 授 權 一 名 代 表 在 選 舉 中 代 為 投 票 。

功 能 界 別 選 舉 候 選 人 , 除 要 符 合 適 用 於 地 方 選 區 選 舉 有 關 年 齡 和 居 港 年 期 的 規 定 外 , 還 須 是 名 列 正 式 選 民 登 記 冊 的 登 記 選 民 , 並 已 登 記 為 有 關 功 能 界 別 的 選 民 或 與 該 界 別 有 密 切 聯 繫 。 鑑 於 外 國 國 民 在 香 港 貢 獻 良 多 , 而 香 港 又 是 國 際 城 市 , 加 上 需 要 符 合 《 基 本 法 》 有 關 條 文 的 規 定 ,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即 使 擁 有 外 國 國 籍 或 外 國 居 留 權 , 也 可 在 指 定 的 12 個 功 能 界 別 中 參 選 ( 即 上 文 編 號 3 、 6 、 7 、 10 、 11 、 14 、 15 、 16 、 18 、 20 、 21 、 23 的 功 能 界 別 ) 。 功 能 界 別 ( 編 號 1 至 4 者 除 外 ) 是 以 簡 單 多 數 選 舉 制 決 定 選 舉 結 果 , 獲 得 最 多 票 數 的 候 選 人 即 告 當 選 。 至 於 編 號 1 至 4 的 功 能 界 別 , 則 採 用 按 選 擇 次 序 淘 汰 的 投 票 制 度 , 每 名 選 民 可 投 一 票 。 如 選 民 在 選 票 上 選 擇 多 於 一 名 候 選 人 , 並 註 明 選 擇 的 優 先 次 序 , 則 選 票 可 在 選 民 所 選 擇 的 候 選 人 之 間 轉 移 。 獲 得 絕 大 多 數 票 的 候 選 人 視 為 當 選 。 假 如 沒 有 候 選 人 獲 得 絕 大 多 數 票 , 則 得 票 最 少 的 候 選 人 會 被 淘 汰 , 而 該 名 候 選 人 的 得 票 會 按 照 選 票 上 填 劃 的 選 擇 次 序 轉 移 到 其 他 候 選 人 。 這 個 程 序 會 繼 續 , 直 至 有 一 名 候 選 人 獲 得 絕 大 多 數 票 為 止 。

( 三 ) 選 舉 委 員 會

立 法 會 選 舉 委 員 會 選 舉 的 候 選 人 資 格 與 地 方 選 區 選 舉 的 相 同 。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委 員 , 由 來 自 四 個 不 同 界 別 的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組 成 , 每 個 界 別 選 出 200 名 委 員 , 這 四 個 界 別 是 : ( 一 ) 工 商 、 金 融 界 ; ( 二 ) 專 業 界 ; ( 三 ) 勞 工 、 社 會 服 務 、 宗 教 界 ; ( 四 ) 立 法 會 議 員 、 香 港 地 區 全 國 人 大 代 表 、 香 港 地 區 全 國 政 協 委 員 的 代 表 , 以 及 區 域 性 組 織 的 代 表 。 每 個 界 別 再 分 為 多 個 界 別 分 組 , 各 個 界 別 分 組 以 選 舉 方 式 選 出 特 定 數 目 的 代 表 , 進 入 選 舉 委 員 會 。 立 法 會 議 員 和 香 港 地 區 全 國 人 大 代 表 均 為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當 然 委 員 , 而 宗 教 界 界 別 分 組 則 由 指 定 的 宗 教 團 體 提 名 代 表 加 入 選 舉 委 員 會 。

第 二 屆 立 法 會 有 六 名 議 員 由 選 舉 委 員 會 選 出 。 投 票 方 式 採 用 全 票 制 , 每 名 選 舉 委 員 會 委 員 須 投 足 六 票 , 以 簡 單 多 數 票 決 定 選 舉 結 果 。 在 第 二 屆 立 法 會 任 期 結 束 後 , 選 舉 委 員 會 將 不 再 負 責 選 出 六 名 立 法 會 議 員 。 該 六 個 議 席 會 由 地 方 選 區 選 出 的 議 員 出 任 。

第 三 屆 立 法 會 選 舉 將 於 二 零 零 四 年 舉 行 。 《 2003 年 立 法 會 ( 修 訂 ) 條 例 》 已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七 月 通 過 , 為 選 舉 提 供 法 律 基 礎 。 第 三 屆 立 法 會 合 共 有 60 名 議 員 , 其 中 30 名 由 地 方 選 區 選 出 , 另 有 30 名 由 功 能 界 別 選 出 。

行 政 長 官 選 舉 制 度

《 基 本 法 》 訂 明 , 行 政 長 官 在 本 地 通 過 選 舉 或 協 商 產 生 , 由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任 命 。 行 政 長 官 的 產 生 辦 法 根 據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實 際 情 況 和 循 序 漸 進 的 原 則 而 定 。 《 基 本 法 》 亦 規 定 , 二 零 零 七 年 以 後 各 任 行 政 長 官 的 產 生 辦 法 如 需 修 改 , 須 經 立 法 會 全 體 議 員 三 分 之 二 多 數 通 過 , 行 政 長 官 同 意 , 並 報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批 准 , 最 終 達 至 由 一 個 有 廣 泛 代 表 性 的 提 名 委 員 會 按 民 主 程 序 提 名 後 普 選 產 生 的 目 標 。 《 基 本 法 》 附 件 一 定 下 基 本 架 構 , 闡 明 如 何 通 過 本 地 選 舉 選 出 行 政 長 官 , 其 中 規 定 行 政 長 官 須 由 一 個 具 有 廣 泛 代 表 性 的 選 舉 委 員 會 , 經 一 人 一 票 無 記 名 投 票 選 出 。

按 照 《 基 本 法 》 的 規 定 , 在 二 零 零 二 年 負 責 選 舉 第 二 任 行 政 長 官 的 選 舉 委 員 會 即 在 二 零 零 零 年 選 舉 第 二 屆 立 法 會 六 名 議 員 的 選 舉 委 員 會 。 ( 至 於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組 成 , 請 參 閱 “ 立 法 會 選 舉 制 度 ” 一 節 的 有 關 部 分 。 ) 由 於 截 至 提 名 期 結 束 , 董 建 華 先 生 是 唯 一 獲 有 效 提 名 的 候 選 人 , 因 此 選 舉 主 任 根 據 《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條 例 》 的 規 定 , 於 二 零 零 二 年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宣 布 董 先 生 在 二 零 零 二 年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中 當 選 。 三 月 四 日 ,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正 式 宣 布 , 根 據 《 基 本 法 》 任 命 董 建 華 先 生 為 第 二 任 行 政 長 官 , 任 期 五 年 。

區 議 會 選 舉 制 度

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成 立 了 18 個 區 議 會 , 負 責 就 地 區 事 務 向 政 府 提 供 意 見 , 並 在 區 內 推 動 文 娛 活 動 和 環 境 改 善 工 作 。 區 議 會 由 民 選 議 員 和 委 任 議 員 組 成 ; 在 新 界 區 , 鄉 事 委 員 會 主 席 是 區 議 會 當 然 議 員 。 區 議 會 選 舉 採 用 簡 單 多 數 選 舉 制 。 在 第 一 屆 區 議 會 , 香 港 特 區 分 為 390 個 選 區 , 每 個 選 區 選 出 一 名 區 議 員 。 鑑 於 某 些 地 區 的 人 口 顯 著 增 長 , 第 二 屆 區 議 會 已 增 加 十 個 選 舉 議 席 , 即 合 共 400 個 議 席 。 第 二 屆 區 議 會 選 舉 已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三 日 舉 行 , 超 過 106 萬 登 記 選 民 在 投 票 日 投 票 , 投 票 率 為 44.1% 。 第 二 屆 區 議 會 於 二 零 零 四 年 一 月 一 日 開 始 運 作 , 為 期 四 年 。

選 舉 管 理 委 員 會

選 舉 管 理 委 員 會 是 獨 立 的 法 定 組 織 , 負 責 確 保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選 舉 以 公 開 、 公 正 、 公 平 的 方 式 進 行 。 選 舉 管 理 委 員 會 的 三 名 成 員 由 行 政 長 官 委 任 , 他 們 都 是 政 治 中 立 的 人 士 。 委 員 會 由 一 名 高 等 法 院 法 官 出 任 主 席 , 負 責 向 行 政 長 官 提 交 地 方 選 區 和 區 議 會 選 區 的 分 界 建 議 , 就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、 立 法 會 選 舉 、 區 議 會 選 舉 和 村 代 表 選 舉 的 實 務 安 排 訂 立 規 定 , 並 處 理 與 這 些 選 舉 有 關 的 投 訴 。 選 舉 事 務 處 是 一 個 政 府 部 門 , 由 總 選 舉 事 務 主 任 掌 管 , 按 照 選 舉 管 理 委 員 會 的 指 示 工 作 , 並 執 行 委 員 會 的 決 定 。

  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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