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 政 會 議 是 協 助 行 政 長 官 決 策 的 機 構 。 《 基 本 法 》 第 五 十 六 條 訂 明 , 行 政 長 官 在 作 出 重 要 決 策 、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法 案 、 制 定 附 屬 法 規 和 解 散 立 法 會 前 , 須 徵 詢 行 政 會 議 的 意 見 , 但 人 事 任 免 、 紀 律 制 裁 和 緊 急 情 況 下 採 取 的 措 施 除 外 。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也 對 根 據 各 項 條 例 所 賦 予 的 法 定 上 訴 權 而 提 出 的 上 訴 、 請 願 或 反 對 作 出 裁 決 。 行 政 長 官 如 不 採 納 行 政 會 議 多 數 成 員 的 意 見 , 應 將 具 體 理 由 記 錄 在 案 。
現 時 , 行 政 會 議 有 成 員 19 名 。 《 基 本 法 》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, 行 政 會 議 的 成 員 由 行 政 長 官 從 行 政 機 關 的 主 要 官 員 、 立 法 會 議 員 和 社 會 人 士 中 委 任 。 他 們 須 是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中 的 中 國 公 民 , 在 外 國 並 無 居 留 權 。 隨 着 主 要 官 員 問 責 制 由 二 零 零 二 年 七 月 一 日 起 推 行 , 行 政 會 議 成 員 現 包 括 問 責 制 下 的 14 名 主 要 官 員 和 五 名 非 官 守 成 員 。 行 政 會 議 成 員 的 任 免 由 行 政 長 官 決 定 , 任 期 應 不 超 過 委 任 他 們 的 行 政 長 官 的 任 期 。
行 政 會 議 通 常 每 星 期 舉 行 會 議 一 次 , 由 行 政 長 官 主 持 。 雖 然 會 議 事 項 保 密 , 但 很 多 決 定 都 向 外 公 布 。 年 內 , 行 政 會 議 共 舉 行 了 48 次 會 議 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