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年報 20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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章次 2:
法律制度
前言
法律制度的延續
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
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
國際條約及協議
援引《基本法》向法院
提出質疑
仲裁及其他解決爭議的方法
律政司司長
法律改革委員會
法律專業
司法機構
法律援助
知識產權署署長
個人權利
聯合國人權公約
種族關係
兒童權利
平等機會委員會
個人資料私隱專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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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前言

律 政 司 司 長 黃 仁 龍 在 廉 政 公 署 第 三 屆 國 際 會 議 上 說 : “ 香 港 的 管 治 以 一 些 核 心 價 值 為 依 歸 , 包 括 法 治 精 神 、 開 明 自 由 的 社 會 、 大 公 無 私 的 行 政 機 關 、 公 平 競 爭 的 環 境 , 以 及 保 持 國 際 聯 繫 。 香 港 也 很 幸 運 , 擁 有 一 套 長 久 以 來 行 之 有 效 的 法 律 制 度 。 這 套 制 度 以 英 國 普 通 法 為 基 礎 , 對 維 持 香 港 人 對 我 們 處 事 方 式 的 信 心 , 起 關 鍵 作 用 。 ”

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法 律 制 度 是 以 普 通 法 為 基 礎 , 與 內 地 的 法 制 有 別 。

《 中 英 聯 合 聲 明 》 為 香 港 特 區 的 法 律 制 度 在 國 際 層 面 訂 下 憲 制 框 架 , 而 由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根 據 《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憲 法 》 第 三 十 一 條 通 過 的 《 基 本 法 》 , 則 在 本 地 層 面 為 香 港 特 區 的 法 律 制 度 提 供 憲 法 依 據 。 《 中 英 聯 合 聲 明 》 和 《 基 本 法 》 均 保 證 ,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中 國 恢 復 對 香 港 行 使 主 權 後 , 原 有 的 法 律 制 度 得 以 延 續 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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