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法 律 制 度 是 以 普 通 法 為 基 礎 , 與 內 地 的 法 制 有 別 。
《 中 英 聯 合 聲 明 》 為 香 港 特 區 的 法 律 制 度 在 國 際 層 面 訂 下 憲 制 框 架 , 而 由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根 據 《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憲 法 》 第 三 十 一 條 通 過 的 《 基 本 法 》 , 則 在 本 地 層 面 為 香 港 特 區 的 法 律 制 度 提 供 憲 法 依 據 。 《 中 英 聯 合 聲 明 》 和 《 基 本 法 》 均 保 證 ,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中 國 恢 復 對 香 港 行 使 主 權 後 , 原 有 的 法 律 制 度 得 以 延 續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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