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目 前 實 施 的 法 律 為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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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 一 ) |
《 基 本 法 》 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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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 二 ) |
《 基 本 法 》 附 件 三 載 列 的 全 國 性 法 律 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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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 三 ) |
經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通 過 成 為 香 港 特 區 法 律 的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前 原 有 法 律 ; 以 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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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 四 ) |
香 港 特 區 立 法 機 關 制 定 的 法 律 。 |
與 國 防 、 外 交 及 其 他 在 香 港 特 區 自 治 範 圍 以 外 的 事 務 有 關 的 全 國 性 法 律 , 可 由 香 港 特 區 公 布 或 自 行 立 法 , 在 本 地 施 行 。 目 前 有 12 條 全 國 性 法 律 適 用 於 香 港 特 區 。
香 港 特 區 現 行 的 條 例 均 為 雙 語 法 例 , 中 英 文 本 同 為 真 確 版 本 。 這 些 條 例 及 其 附 屬 法 例 , 除 以 書 本 形 式 發 表 於 該 等 法 例 的 活 頁 版 外 , 也 在 互 聯 網 上 刊 登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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