現 時 適 用 於 香 港 的 國 際 人 權 公 約 共 有 14 條 , 其 中 六 條 要 求 締 約 國 政 府 向 聯 合 國 的 有 關 公 約 監 察 組 織 定 期 提 交 報 告 。 截 至 二 零 零 六 年 年 底 , 政 府 就 有 關 公 約 履 行 報 告 責 任 的 情 況 如 下 :
( 一 ) |
《 公 民 權 利 和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》 : 聯 合 國 人 權 事 務 委 員 會 在 二 零 零 六 年 三 月 審 議 香 港 第 二 份 報 告 ; |
( 二 ) |
《 經 濟 、 社 會 與 文 化 權 利 的 國 際 公 約 》 : 聯 合 國 經 濟 、 社 會 及 文 化 權 利 委 員 會 在 二 零 零 五 年 四 月 審 議 香 港 第 二 份 報 告 ( 屬 中 國 首 份 報 告 的 一 部 分 ) ; |
( 三 ) |
《 消 除 一 切 形 式 種 族 歧 視 國 際 公 約 》 : 香 港 首 份 報 告 ( 屬 中 國 第 八 及 第 九 份 合 併 報 告 的 一 部 分 ) 在 二 零 零 一 年 由 聯 合 國 消 除 種 族 歧 視 委 員 會 審 議 。 香 港 第 二 份 報 告 屬 中 國 第 十 至 十 三 份 合 併 報 告 的 一 部 分 , 政 府 現 正 草 擬 有 關 報 告 ; |
( 四 ) |
《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殘 忍 、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處 罰 公 約 》 : 聯 合 國 禁 止 酷 刑 委 員 會 在 二 零 零 零 年 審 議 香 港 首 份 報 告 ( 屬 中 國 第 三 份 報 告 的 一 部 分 ) 。 香 港 第 二 份 報 告 屬 中 國 第 四 及 第 五 份 合 併 報 告 的 一 部 分 , 已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六 月 提 交 聯 合 國 ; |
( 五 ) |
《 兒 童 權 利 公 約 》 : 聯 合 國 兒 童 權 利 委 員 會 在 二 零 零 五 年 九 月 審 議 香 港 首 份 報 告 ( 屬 中 國 第 二 份 報 告 的 一 部 分 ) ; 以 及 |
( 六 ) |
《 消 除 對 婦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視 公 約 》 : 聯 合 國 消 除 對 婦 女 歧 視 委 員 會 在 二 零 零 六 年 八 月 審 議 香 港 第 二 份 報 告 ( 屬 中 國 第 五 及 第 六 份 合 併 報 告 的 一 部 分 ) 。 |
香 港 的 代 表 以 中 國 代 表 團 成 員 身 分 出 席 聯 合 國 就 上 述 公 約 舉 行 的 審 議 會 , 但 《 公 民 權 利 和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》 的 審 議 會 則 屬 例 外 。 由 於 中 國 尚 未 成 為 該 公 約 的 締 約 國 , 因 此 只 有 香 港 代 表 出 席 有 關 的 審 議 會 , 但 香 港 代 表 仍 然 由 中 國 常 駐 聯 合 國 代 表 率 領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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