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 據 《 基 本 法 》 , 多 邊 條 約 可 適 用 於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。 這 類 條 約 現 時 約 有 225 份 。 香 港 特 區 可 在 某 些 領 域 內 自 行 簽 訂 雙 邊 協 議 , 已 簽 訂 的 雙 邊 協 議 有 156 份 。 這 些 條 約 和 協 議 的 名 單 , 可 在 互 聯 網 上 閱 覽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