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年報 20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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章次 2:
法律制度
前言
法律制度的延續
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
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
國際條約及協議
援引《基本法》向法院
提出質疑
仲裁及其他解決爭議的方法
律政司司長
法律改革委員會
法律專業
司法機構
法律援助
知識產權署署長
個人權利
聯合國人權公約
種族關係
兒童權利
平等機會委員會
個人資料私隱專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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適 用 於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
國 際 條 約 及 協 議

根 據 《 基 本 法 》 , 多 邊 條 約 可 適 用 於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。 這 類 條 約 現 時 約 有 225 份 。 香 港 特 區 可 在 某 些 領 域 內 自 行 簽 訂 雙 邊 協 議 , 已 簽 訂 的 雙 邊 協 議 有 156 份 。 這 些 條 約 和 協 議 的 名 單 , 可 在 互 聯 網 上 閱 覽 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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