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, 仲 裁 事 宜 由 《 仲 裁 條 例 》 規 管 。 該 條 例 除 為 本 地 仲 裁 提 供 一 套 源 自 英 國 法 律 的 體 制 外 , 也 為 國 際 仲 裁 採 納 聯 合 國 國 際 貿 易 法 委 員 會 示 範 法 訂 定 條 文 。
香 港 特 區 的 仲 裁 裁 決 , 可 在 超 過 135 個 簽 署 了 《 承 認 及 執 行 外 國 仲 裁 裁 決 紐 約 公 約 》 ( 《 紐 約 公 約 》 ) 的 司 法 管 轄 區 執 行 。 香 港 特 區 與 內 地 本 着 《 紐 約 公 約 》 的 精 神 相 互 執 行 仲 裁 裁 決 的 機 制 , 自 二 零 零 零 年 一 月 開 始 運 作 。 二 零 零 零 年 六 月 , 香 港 更 引 入 以 簡 易 程 序 執 行 其 他 仲 裁 裁 決 ( 例 如 由 台 灣 或 澳 門 作 出 的 裁 決 ) 的 機 制 。
香 港 國 際 仲 裁 中 心 於 一 九 八 五 年 成 立 , 作 為 亞 洲 解 決 爭 議 的 中 心 。 該 中 心 提 供 顧 問 與 支 援 服 務 , 協 助 各 方 以 仲 裁 、 審 裁 和 調 解 的 方 式 , 解 決 本 地 爭 議 和 國 際 爭 議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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