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 律 保 障
《 基 本 法 》 第 三 章 訂 明 香 港 居 民 享 有 的 基 本 權 利 和 自 由 。 第 三 章 第 三 十 九 條 尤 其 訂 明 , 《 公 民 權 利 和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》 及 《 經 濟 、 社 會 與 文 化 權 利 的 國 際 公 約 》 適 用 於 香 港 的 有 關 規 定 繼 續 有 效 。 此 外 , 《 香 港 人 權 法 案 條 例 》 使 《 公 民 權 利 和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》 內 適 用 於 香 港 的 條 文 得 以 在 本 港 實 施 。
其 他 由 平 等 機 會 委 員 會 監 察 的 保 障 人 權 法 例 , 載 於 《 性 別 歧 視 條 例 》 、 《 殘 疾 歧 視 條 例 》 和 《 家 庭 崗 位 歧 視 條 例 》 。 此 外 , 由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執 行 的 《 個 人 資 料 ( 私 隱 ) 條 例 》 , 則 保 障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權 。
《 種 族 歧 視 條 例 草 案 》
政 府 已 在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二 月 十 三 日 把 《 種 族 歧 視 條 例 草 案 》 提 交 立 法 會 審 議 。 如 果 條 例 草 案 獲 得 通 過 , 將 會 把 基 於 種 族 原 因 的 歧 視 、 騷 擾 和 中 傷 等 行 為 定 為 違 法 , 對 有 關 的 個 人 權 利 加 以 保 障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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