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 政 司 司 長 除 了 掌 管 律 政 司 外 , 也 是 行 政 長 官 的 法 律 顧 問 和 行 政 會 議 的 成 員 。 律 政 司 司 長 還 擔 任 法 律 改 革 委 員 會 和 執 業 律 師 聯 絡 委 員 會 的 主 席 、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的 副 主 席 , 以 及 司 法 人 員 推 薦 委 員 會 和 廉 政 公 署 審 查 貪 污 舉 報 諮 詢 委 員 會 的 委 員 。
在 由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提 出 或 對 其 提 出 的 所 有 訴 訟 中 , 律 政 司 司 長 是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的 代 表 。 律 政 司 司 長 也 負 責 草 擬 所 有 政 府 法 例 。
律 政 司 司 長 負 責 香 港 特 區 所 有 檢 控 工 作 。 決 定 應 否 就 某 宗 案 件 提 出 檢 控 , 並 在 決 定 檢 控 後 着 手 進 行 提 控 工 作 , 是 律 政 司 司 長 的 職 責 。
律 政 司 向 政 府 所 有 部 門 和 決 策 局 提 供 法 律 意 見 。 律 政 司 轄 下 設 有 五 個 律 政 科 別 , 各 由 一 名 律 政 專 員 掌 管 , 他 們 獲 司 長 轉 授 若 干 權 力 和 職 責 。
民 事 法 律 科 由 民 事 法 律 專 員 掌 管 , 負 責 向 政 府 提 供 民 事 法 律 意 見 , 草 擬 商 業 合 約 及 專 營 權 文 件 , 並 代 表 政 府 進 行 民 事 訴 訟 、 仲 裁 和 調 解 。
國 際 法 律 科 的 主 管 是 國 際 法 律 專 員 , 負 責 就 國 際 公 法 事 宜 向 政 府 提 供 意 見 。 科 內 律 師 也 參 與 特 區 政 府 與 其 他 司 法 管 轄 區 就 兩 者 之 間 的 協 議 或 安 排 而 進 行 的 談 判 , 並 以 中 國 代 表 團 成 員 身 分 出 席 海 牙 國 際 私 法 會 議 。 該 科 亦 負 責 處 理 由 外 地 或 香 港 特 區 提 出 的 國 際 司 法 合 作 請 求 。
法 律 草 擬 科 由 法 律 草 擬 專 員 掌 管 , 負 責 草 擬 一 切 法 例 ( 包 括 附 屬 法 例 ) , 並 協 助 當 局 完 成 把 草 擬 的 法 例 提 交 行 政 會 議 和 立 法 會 審 議 的 程 序 。 該 科 還 編 製 《 香 港 法 例 》 的 活 頁 版 , 並 維 持 香 港 法 例 電 腦 資 料 庫 的 運 作 。 市 民 可 在 互 聯 網 上 免 費 登 入 該 資 料 庫 查 閱 資 料 。
法 律 政 策 科 由 法 律 政 策 專 員 掌 管 , 轄 下 設 有 法 律 改 革 委 員 會 秘 書 處 。 該 科 就 政 府 研 究 的 種 種 課 題 , 提 供 法 律 政 策 方 面 的 資 料 和 意 見 , 並 對 影 響 司 法 、 人 權 、 憲 制 法 、 內 地 法 律 和 《 基 本 法 》 的 事 宜 提 供 專 業 意 見 。
刑 事 檢 控 專 員 掌 管 刑 事 檢 控 科 。 該 科 的 律 師 負 責 處 理 大 部 分 刑 事 上 訴 案 件 , 包 括 向 終 審 法 院 提 出 的 上 訴 。 高 等 法 院 原 訟 法 庭 和 區 域 法 院 審 理 的 案 件 , 大 多 數 由 他 們 進 行 檢 控 。 如 有 需 要 , 他 們 會 到 裁 判 法 院 出 庭 檢 控 。 該 科 也 向 執 法 機 關 和 政 府 其 他 部 門 提 供 法 律 意 見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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