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 港 2004 - 运 输
香 港 2004
运 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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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 政 架 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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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 府 总 部 环 境 运 输 及 工 务 局 由 环 境 运 输 及 工 务 局 局 长 主 管,在 运 输 范 畴 负 责 制 定、管 理 和 统 筹 香 港 陆 上 运 输 及 渡 轮 服 务 的 整 体 政 策。交 通 谘 询 委 员 会 就 重 要 的 运 输 政 策 和 问 题,向 行 政 长 官 会 同 行 政 会 议、环 境 运 输 及 工 务 局 局 长 提 供 意 见。委 员 会 共 有 委 任 成 员 18 名,包 括 主 席 和 三 名 官 方 成 员,辖 下 设 有 交 通 投 诉 组。年 内,该 组 共 接 获 16 299 宗 有 关 交 通 运 输 事 宜 的 投 诉 和 建 议。区 议 会 和 属 下 的 交 通 及 运 输 委 员 会 则 就 所 属 地 区 的 交 通 运 输 事 宜,向 政 府 提 供 意 见。

环 境 运 输 及 工 务 局 由 辖 下 的 运 输 署 和 路 政 署 协 助 执 行 职 务。运 输 署 由 运 输 署 署 长 主 管,负 责 《 道 路 交 通 条 例 》 和 各 条 规 管 公 共 交 通 服 务 法 例 的 执 行 工 作。该 署 的 职 责 涵 盖 运 输 规 划、道 路 交 通 及 隧 道 管 理、停 车 场 和 设 有 收 费 表 的 泊 车 位、道 路、铁 路 和 水 上 公 共 交 通 监 管、签 发 驾 驶 执 照,以 及 车 辆 登 记、发 牌 和 检 验 等 事 宜。路 政 署 由 路 政 署 署 长 主 管,负 责 公 路 的 整 体 设 计、建 造 和 维 修 保 养。此 外,该 署 也 研 究 新 铁 路 建 议,监 察 新 铁 路 项 目 的 建 造 工 程,并 协 助 解 决 新 铁 路 与 其 他 工 程 计 划 在 互 相 配 合 方 面 可 能 出 现 的 问 题。

执 行 交 通 法 例 和 检 控 违 例 者 的 工 作,主 要 由 警 务 处 负 责。运 输 署 辖 下 的 检 控 组 则 处 理 涉 及 根 据 违 例 驾 驶 记 分 制 度 取 消 驾 驶 资 格、调 查 和 规 管 违 规 经 营 的 非 专 营 巴 士 服 务、违 反 车 辆 安 全 规 例、政 府 行 车 隧 道 规 例 及 青 马 管 制 区 规 例 等 各 类 检 控 工 作。

交 通 审 裁 处 根 据 《 道 路 交 通 条 例 》 设 立,主 席 和 成 员 全 部 由 公 众 人 士 出 任。市 民 如 不 满 运 输 署 署 长 就 车 辆 登 记 与 发 牌、签 发 出 租 汽 车 许 可 证 和 客 运 营 业 证,以 及 指 定 车 辆 测 试 中 心、车 辆 废 气 测 试 中 心、驾 驶 学 校 及 驾 驶 改 进 学 校 等 方 面 所 作 的 决 定,可 向 交 通 审 裁 处 提 出 上 诉。遇 有 严 重 交 通 运 输 事 故、暴 雨 或 台 风,运 输 署 辖 下 的 紧 急 事 故 交 通 协 调 中 心 会 联 络 各 公 共 交 通 机 构,统 筹 特 别 的 交 通 运 输 安 排。
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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