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 港 2004 - 土 地、公 共 工 程 和 公 用 事 业
香 港 2004
土 地、公 共 工 程 和 公 用 事 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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批 地
列 印

香 港 的 土 地 如 非 已 批 租 土 地,即 属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持 有。新 批 出 土 地 的 租 契 年 期 通 常 由 批 租 日 期 起 计 定 为 50 年,承 批 人 除 缴 付 地 价 外,并 须 由 批 租 日 期 起 每 年 缴 纳 相 当 于 该 土 地 应 课 差 饷 租 值 3% 的 地 租。地 租 会 随 应 课 差 饷 租 值 其 后 的 改 变 而 调 整。

虽 然 政 府 土 地 一 般 是 通 过 公 开 拍 卖 出 售,但 在 某 些 特 殊 情 况 下 或 当 政 府 希 望 预 先 审 议 建 议 详 情 时,亦 会 采 用 公 开 招 标 的 方 式 卖 地。前 者 的 例 子 有 加 油 站 用 地,后 者 的 例 子 有 尖 沙 咀 前 水 警 总 部 用 地 涉 及 保 存 文 物 的 商 业 发 展 招 标 项 目。

如 果 情 况 合 适,政 府 会 以 私 人 协 约 方 式 批 出 土 地。在 这 类 直 接 批 地 的 个 案 中,政 府 所 征 收 的 地 价 由 象 征 式 ( 例 如 非 牟 利 学 校 的 个 案 ) 至 十 足 巿 值 ( 例 如 公 用 事 业 公 司 的 个 案 ) 不 等。

二 零 零 三 年 十 月,政 府 公 布 有 关 贯 彻 和 深 化 房 屋 政 策 的 声 明,内 容 包 括 决 定 恢 复 通 过 “ 勾 地 ” 机 制 出 售 土 地 ( 政 府 由 二 零 零 二 年 十 一 月 起 暂 停 卖 地 )。根 据 该 机 制,有 关 人 士 对 列 入 “ 可 供 申 请 售 卖 土 地 一 览 表 ” 内 的 土 地 可 提 出 其 保 证 出 价,藉 此 勾 出 土 地 以 供 拍 卖 或 招 标。

年 内,政 府 总 共 售 出 五 幅 住 宅 用 地 ( 总 面 积 5.86 公 顷 ) 及 十 幅 加 油 站 用 地 ( 总 面 积 1.39 公 顷 ),地 价 总 额 达 188.9 亿 元。

除 了 政 府 供 应 的 土 地 外,私 人 土 地 契 约 持 有 人 可 以 主 动 要 求 修 改 土 地 契 约 条 款 ( 通 常 须 补 地 价 ),以 便 根 据 当 时 的 规 划 意 向 扩 充 发 展 规 模 或 改 变 发 展 类 别。修 改 契 约 条 款 的 个 案 以 修 订 契 约 或 换 地 形 式 处 理。政 府 亦 可 因 不 同 理 由 进 行 换 地,例 如 地 界 修 订 和 推 行 城 市 规 划 蓝 图 等。年 内,当 局 共 完 成 123 宗 修 改 契 约 条 款 及 换 地 个 案,涉 及 土 地 总 面 积 363.48 公 顷。
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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