现 行 的 《 城 市 规 划 条 例 》 最 初 在 一 九 三 九 年 制 定。为 配
合 香 港 社 会 和 经 济 环 境 不 断 改 变 而 产 生 的 要 求,这 条 例 必 须 不 时 修 订。
政 府 于 二 零 零 三 年 五 月 把 《 2003 年 城 市 规 划 ( 修 订 )
条 例 草 案 》 提 交 立 法 会 审 议。该 条 例 草 案 的 主 要 目 的,是 简 化 制 订 图 则 和 规 划
许 可 审 批 的 程 序,使 规 划 制 度 更 公 开 透 明,并 加 强 新 界 乡 郊 地 区 的 强 制 执 行 规
划 管 制 行 动。立 法 会 其 后 于 二 零 零 四 年 七 月 七 日 通 过 该 条 例 草 案。《 2004 年 城
市 规 划 ( 修 订 ) 条 例 》 已 于 二 零 零 四 年 七 月 二 十 三 日 刊 登 宪 报,并 将 于 房 屋
及 规 划 地 政 局 局 长 在 宪 报 刊 登 公 告 中 所 指 定 的 日 期 开 始 生 效。《 2004 年 城 市
规 划 ( 修 订 ) 条 例 》 的 资 料 小 册 子 可 向 规 划 署 的 规 划 资 料 查 询 处 索 取,或 在
规 划 署 的 网 页 下 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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