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 港 2004 - 土 地、公 共 工 程 和 公 用 事 业
香 港 2004
土 地、公 共 工 程 和 公 用 事 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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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 地 征 用
列 印

假 如 基 于 公 众 利 益 ( 一 般 因 实 施 工 务 计 划 ) 而 须 征 用 私 人 土 地,政 府 可 通 过 磋 商 予 以 收 购 或 根 据 适 用 的 法 例 收 回 物 业。有 关 条 例 规 定,政 府 须 根 据 征 用 物 业 当 日 的 价 值 及 引 致 的 商 业 损 失 作 出 补 偿。如 果 双 方 未 能 就 补 偿 款 额 达 成 协 议,任 何 一 方 都 可 以 把 索 偿 事 宜 提 交 土 地 审 裁 处 裁 决。除 法 定 补 偿 外,政 府 还 实 施 一 项 替 代 性 的 特 惠 分 区 补 偿 制 度。该 制 度 为 征 用 新 界 农 地 简 化 评 估 的 程 序,使 政 府 能 够 早 日 发 放 补 偿,以 方 便 清 理 土 地。

二 零 零 四 年,政 府 总 共 征 用 了 84 202 平 方 米 的 私 人 土 地,包 括 83 568 平 方 米 农 地 及 634 平 方 米 屋 地。征 用 的 土 地 大 多 用 于 进 行 道 路 工 程、河 道 治 理 工 程 和 建 校 工 程。道 路 工 程 包 括 大 屿 山 东 涌 路 改 善 工 程、粉 岭 军 地 北 的 道 路 改 善 工 程、在 西 贡 沙 角 尾 村 兴 建 新 的 通 路、为 长 洲 旧 墟 的 现 有 道 路 进 行 改 善 工 程,以 及 在 梅 窝 鹿 地 塘 兴 建 紧 急 车 辆 通 道。河 道 治 理 工 程 则 包 括 在 沙 埔 村 进 行 河 道 修 复 工 程,以 及 在 元 朗 上 章 围 进 行 防 洪 工 程。建 校 工 程 包 括 在 上 水 第 31 区 兴 建 两 所 学 校,以 及 在 元 朗 第 13 区 兴 建 三 所 学 校。年 内,政 府 因 征 用 土 地 而 支 付 的 补 偿 款 额 为 6.2 亿 元。

地 政 总 署 也 为 市 区 重 建 局 和 香 港 房 屋 协 会 进 行 收 地 工 作,以 便 落 实 市 区 重 建 计 划。年 内,当 局 为 多 个 地 点,即 旺 角、油 麻 地、大 角 咀、深 水 埗、湾 仔、坚 尼 地 城、荃 湾 及 尖 沙 咀 受 11 项 市 区 重 建 计 划 影 响 而 须 收 回 的 86 项 物 业,合 共 支 付 了 6,460 万 元 补 偿。

此 外,地 政 总 署 继 续 为 九 广 铁 路 公 司 进 行 收 地 和 清 理 土 地 的 工 作,以 落 实 各 项 新 的 铁 路 工 程。截 至 年 底,当 局 为 西 铁 工 程 及 东 铁 支 线 工 程 ( 包 括 上 水 至 落 马 洲 支 线 和 红 磡 至 尖 沙 咀 线 ) 分 别 支 付 了 7,900 万 元 和 2,600 万 元 补 偿。
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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