入 境 事 務 處 獲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授 權 處 理 香 港 居 民 的 中 國 國 籍 申 請 事 宜 。 申 請 書 可 親 身 或 用 郵 遞 方 式 遞 交 。 由 二 零 零 零 年 二 月 一 日 起 , 海 外 申 請 人 可 通 過 當 地 就 近 的 中 國 駐 外 國 使 領 館 遞 交 申 請 書 。 法 例 規 定 , 所 有 在 中 國 領 土
( 包 括 香 港 ) 出 生 的 華 裔 香 港 居 民 , 不 論 是 否 持 有 外 國 護 照 , 均 為 中 國 公 民 。 這 些 人 如 希 望 在 香 港 特 區 被 視 為 外 國 公 民 , 必 須 向 入 境 事 務 處 申 報 變 更 國 籍 。 年 內 , 入 境 事 務 處 收 到 49 份 國 籍 變 更 申 報 書 、 702 份 加 入 中 國 國 籍 申 請 書 、 94 份 退 出 中 國 國 籍 申 請 書 及 29 份 恢 復 中 國 國 籍 申 請 書 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