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20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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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口和入境事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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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 本 投 資 者 入 境 計 劃

“ 資 本 投 資 者 入 境 計 劃 ”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十 月 推 出 , 目 的 是 讓 資 本 投 資 者 ( 即 那 些 把 資 金 帶 來 香 港 , 但 不 會 在 計 劃 範 疇 內 在 港 參 與 經 營 任 何 業 務 的 人 士 ) 來 港 居 留 。 這 些 投 資 者 所 引 入 的 新 資 金 , 將 有 助 香 港 的 經 濟 發 展 。 計 劃 一 般 適 用 於 外 國 國 民 、 澳 門 特 區 居 民 、 中 國 籍 而 已 取 得 外 國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分 的 人 士 、 無 國 籍 但 已 在 外 國 取 得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分 並 持 有 確 實 可 以 重 新 進 入 該 國 文 件 的 人 士 , 以 及 台 灣 居 民 。 申 請 獲 批 准 的 人 士 須 在 香 港 把 不 少 於 650 萬 元 投 資 於 房 地 產 或 獲 許 的 金 融 資 產 ( 即 股 票 、 債 券 、 存 款 證 、 後 償 債 項 和 其 他 合 資 格 的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) 。 截 至 二 零 零 三 年 年 底 , 入 境 事 務 處 共 收 到 150 份 申 請 , 其 中 19 份 獲 正 式 批 准 , 35 份 獲 原 則 上 批 准 。 19 名 獲 正 式 批 准 的 申 請 人 的 總 投 資 額 達 1.4427 億 元 。

  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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