出 生 和 死 亡 登 記 均 受 《 生 死 登 記 條 例 》 規 限 。 法 例 規 定 , 父 母 必 須 在 嬰 兒 出 生 後 42 天 內 向 生 死 登 記 官 申 報 嬰 兒 在 港 出 生 的 資 料 , 如 期 辦 理 者 無 須 繳 費 。 不 過 , 在 嬰 兒 出 生 42 天 後 至 一 年 內 辦 理 登 記 , 則 須 繳 付 費 用 。 如 果 嬰 兒 出 生 滿 12 個 月 仍 未 登 記 , 則 須 獲 得 生 死 登 記 官 同 意 才 可 補 辦 登 記 手 續 。 年 內 , 共 有 63 名 嬰 兒 補 辦 出 生 登 記 。
目 前 , 本 港 共 有 四 個 分 區 出 生 登 記 處 為 巿 民 辦 理 出 生 登 記 手 續 。
任 何 人 如 死 於 自 然 , 死 者 親 屬 須 於 24 小 時 內 辦 理 死 亡 登 記 。 本 港 現 有 三 個 死 亡 登 記 處 , 免 費 提 供 服 務 。 巿 民 也 可 在 新 界 及 離 島 15 間 指 定 警 署 , 為 已 故 親 屬 辦 理 死 亡 登 記 手 續 。
年 內 登 記 的 出 生 人 數 為 47 687 名 , 死 亡 人 數 為 36 422 名 ﹔ 二 零 零 二 年 的 出 生 及 死 亡 人 數 則 分
別 為 48 119 名 及 34 316 名 。 在 計 入 仍 未 登 記 人 數 後 , 上 述 數 字 顯 示 二 零 零 三 年 人 口 自 然 增 長 率 約 為 0.14% 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