入 境 事 務 處 嚴 密 監 管 香 港 特 區 護 照 的 簽 發 事 宜 。 根 據 《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護 照 條 例 》 , 只 有 屬 中 國 公 民 並 持 有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分 證 的 香 港 居 民 , 才 有 資 格 申 請 香 港 特 區 護 照 。 香 港 特 區 護 照 具 有 先 進 的 防 偽 設 計 ; 為 了 精 益 求 精 , 進 一 步 加 強 香 港 特 區 護 照 的 防 偽 功 能 , 入 境 事 務 處 已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一 月 一 日 推 出 新 改 良 版 香 港 特 區 護 照 。
申 請 書 可 親 身 或 用 郵 遞 方 式 遞 交 。 海 外 的 申 請 人 可 通 過 當 地 就 近 的 中 國 駐 外 國 使 領 館 , 把 申 請 書 交 予 入 境 事 務 處 。 特 區 護 照 全 部 由 入 境 事 務 處 集 中 在 香 港 製 備 , 在 香 港 或 有 關 的 中 國 駐 外 國 使 領 館 領 取 。 年 內 , 入 境 事 務 處 共 收 到 476
739 份 申 請 書 , 其 中 包 括 4 540 份 海 外 申 請 書 。
香 港 特 區 護 照 上 訴 委 員 會 於 一 九 九 八 年 九 月 七 日 成 立 , 負 責 處 理 因 申 請 香 港 特 區 護 照 遭 拒 絕 而 提 出 的 上 訴 。 二 零 零 三 年 , 委 員 會 共 接 獲 22 宗 上 訴 個 案 。
年 內 , 入 境 事 務 處 繼 續 遊 說 各 國 政 府 給 予 香 港 特 區 護 照 持 有 人 免 簽 證 入 境 待 遇 。 同 意 給 予 香 港 特 區 護 照 持 有 人 免 簽 證 入 境 待 遇 的 國 家 包 括 克 羅 地 亞 、 中 非 共 和 國 及 布 基 納 法 索 。
截 至 年 底 , 給 予 香 港 特 區 護 照 持 有 人 免 簽 證 入 境 待 遇 的 國 家 和 地 區 已 達 126 個 。
二 零 零 三 年 九 月 ,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率 領 代 表 團 訪 問 芬 蘭 、 斯 洛 文 尼 亞 、 法 國 、 比 利 時 及 英 國 。 這 次 訪 問 加 強 了 入 境 事 務 處 與 上 述 國 家 在 出 入 境 事 務 上
( 特 別 有 關 對 付 全 球 性 的 偷 渡 及 偽 造 證 件 問 題 ) 的 聯 繫 和 合 作 。
訪 問 歐 洲 期 間 ,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與 芬 蘭 內 政 部 入 境 處 處 長 於 九 月 二 十 四 日 簽 署 合 作 議 定 書 , 反 映 雙 方 在 共 同 關 注 的 出 入 境 事 務 問 題 上 加 強 聯 繫 和 合 作 的 決 心 。
入 境 事 務 處 會 繼 續 遊 說 更 多 國 家 給 予 香 港 特 區 護 照 持 有 人 更 方 便 的 出 入 境 安 排 。
入 境 事 務 處 又 負 責 簽 發 簽 證 身 分 書 和 回 港 證 等 其 他 旅 行 證 件 。 簽 證 身 分 書 是 國 際 旅 行 證 件 , 有 效 期 為 七 年 , 不 符 合 資 格 領 取 香 港 特 區 護 照 但 又 無 法 領 取 其 他 國 家 護 照 或 旅 行 證 件 的 香 港 居 民 , 均 可 申 領 。 為 使 簽 證 身 分 書 的 製 作 過 程 自 動
化 和 增 強 其 國 際 認 受 性 , 入 境 事 務 處 於 九 月 一 日 起 簽 發 加 入 防 偽 特 徵 的 電 腦 可 讀 簽 證 身 分 書 。 回 港 證 是 香 港 居 民 往 來 內 地 和 澳 門 特 區 的 旅 行 證 件 。 年 內 , 入 境 事 務 處 簽
發 了 49 214 本 簽 證 身 分 書 及 90 919 本 回 港 證 。
入 境 事 務 處 也 負 責 簽 發 香 港 居 民 身 分 證 。 身 分 證 有 兩 類 : 發 給 享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人 士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分 證 , 以 及 發 給 沒 有 居 留 權
人 士 的 香 港 身 分 證 。 年 內 簽 發 的 身 分 證 共 有 858 972 張 , 其 中 346 665 張 是 根 據 全 港 市 民
換 領 智 能 身 分 證 計 劃 簽 發 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