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20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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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口和入境事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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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 養 人 來 港 居 留

政 府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七 月 完 成 對 受 養 人 入 境 政 策 的 檢 討 , 以 確 保 有 關 政 策 繼 續 切 合 本 港 的 需 要 , 吸 引 具 備 合 適 才 能 和 技 能 的 人 士 來 港 , 同 時 盡 量 減 低 涉 及 的 入 境 和 保 安 風 險 。 根 據 新 政 策 ,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的 配 偶 、 18 歲 以 下 未 婚 受 養 子 女 及 60 歲 或 以 上 的 父 母 可 申 請 以 受 養 人 身 分 來 港 居 留 。 以 資 本 投 資 者 身 分 來 港 、 來 港 工 作 或 在 本 地 頒 授 學 位 的 院 校 修 讀 全 日 制 學 士 學 位 或 研 究 院 課 程 的 人 士 , 包 括 通 過 為 內 地 居 民 而 設 的 有 關 計 劃 來 港 的 內 地 人 士 , 他 們 的 配 偶 和 未 婚 受 養 子 女 可 申 請 以 受 養 人 身 分 來 港 居 留 。 來 港 工 作 或 求 學 人 士 的 受 養 人 , 或 以 資 本 投 資 者 身 分 來 港 人 士 的 受 養 人 , 均 須 獲 得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的 許 可 , 才 可 在 港 工 作 。 有 關 申 請 將 按 照 與 外 籍 人 士 來 港 工 作 政 策 相 若 的 準 則 考 慮 。

  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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