經 過 評 估 為 期 一 年 於 個 別 雞 場 推 行 的 H5 防 疫 注 射 試 驗 計 劃 後 ,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於 六 月 在 全 港 所 有 雞 場 進 行 H5 防 疫 注 射 和 監 察 計 劃 , 作 為 預 防 禽 流 感 再 次 發 生 的 附 加 措 施 。 年 內 , 本 港 與 內 地 有 關 當 局 就 供 港 雞 隻 注 射 疫 苗 達 成 協 議 , 確 保 進 口 本 港 的 內 地 雞 隻 和 本 地 雞 隻 得 到 同 等 程 度 的 保 障 。 由 二 零 零 四 年 一 月 中 起 , 所 有 在 本 地 市 場 出 售 的 活 雞 都 已 注 射 H5 疫 苗 。 政 府 會 密 切 監 察 繼 續 為 活 雞 作 防 疫 注 射 的 需 要 。
年 內 ,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繼 續 加 強 本 地 農 場 的 生 物 安 全 措 施 , 以 防 止 病 毒 傳 入 農 場 。 截 至 四 月 底 , 全 港 所 有 雞 場 已 全 面 推 行 36 項 生 物 安 全 措 施 , 包 括 在 雞 舍 安 裝 防 雀 網 、 在 農 場 閘 門 設 置 消 毒 池 或 其 他 消 毒 設 備 、 把 雞 隻 飼 養 區 與 飼 料 運 送 、 儲 存 區 分 隔 、 分 開 存 放 各 批 雞 隻 , 以 及 劃 定 特 別 地 方 裝 載 雞 隻 到 市 場 出 售 。 當 局 亦 新 增 一 項 措 施 , 規 定 新 設 的 農 場 須 與 其 他 農 場 相 隔 至 少 500 米 。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會 定 期 查 察 農 場 有 否 實 行 這 些 措 施 。
由 三 月 起 , 為 了 減 低 零 售 市 場 的 病 毒 量 ,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指 定 每 月 兩 天 ( 之 前 為 每 月 一 天 ) 為 活 家 禽 零 售 店 舖 的 “ 休 市 清 潔 日 ” , 規 定 其 間 所 有 活 家 禽 店 舖 必 須 暫 停 營 業 , 進 行 徹 底 清 潔 和 消 毒 , 而 存 放 在 店 舖 內 的 活 家 禽 一 律 要 在 “ 休 市 清 潔 日 ” 之 前 屠 宰 。
為 採 取 更 有 效 措 施 預 防 禽 流 感 病 毒 在 活 家 禽 店 舖 蔓 延 , 該 署 對 售 賣 活 家 禽 的 新 鮮 糧 食 店 和 街 市 檔 位 的 經 營 者 施 加 附 加 條 件 , 要 求 他 們 必 須 把 家 禽 屍 體 或 染 病 的 活 家 禽 交 給 該 署 處 理 , 並 須 把 餘 下 的 活 家 禽 暫 時 存 放 在 另 一 個 籠 內 , 以 便 清 洗 和 消 毒 原 先 裝 載 染 病 活 家 禽 的 籠 。
除 了 對 本 地 雞 場 、 入 口 雞 隻 、 批 發 市 場 及 零 售 店 舖 繼 續 實 施 H5 病 毒 監 察 計 劃 外 ,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已 把 計 劃 擴 展 至 野 生 雀 鳥 、 在 公 園 飼 養 的 水 禽 和 市 面 售 賣 的 寵 物 鳥 , 好 能 更 迅 速 偵 測 到 香 港 是 否 有 H5 病 毒 , 以 及 這 些 病 毒 會 否 出 現 基 因 重 組 , 從 而 及 早 採 取 適 當 措 施 加 以 應 付 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