港 元 债 务 市 场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继 续 增 长 。 截 至 年 底 , 未 偿 还 港 元 债 务 工 具 总 额 增 加 5% , 达 5,580 亿 元 。 外 汇 基 金 票 据 及 债 券 约 占 年 内 未 偿 还 总 额 的 22% , 其 余 属 认 可 机 构 、 法 定 组 织 或 政 府 持 有 公 司 、 多 边 发 展 银 行 、 海 外 非 多 边 发 展 银 行 借 款 人 以 及 本 地 公 司 发 行 的 债 务 工 具 。
二 零 零 三 年 新 发 行 的 外 汇 基 金 票 据 及 债 券 ( 主 要 为 续 期 而 发 行 ) 总 额 达 2,130 亿 元 ( 约 占 新 发 行 总 额 56%) 。 市 场 对 外 汇 基 金 债 券 的 需 求 依 然 稳 定 , 二 零 零 三 年 的 平 均 超 额 认 购
倍 数 约 为 4.6 倍 。 由 于 美 国 经 济 前 景 渐 露 曙 光 , 港 元 外 汇 基 金 债 券 收 益 率 曲 线 随 着 美 国 国 库 债 券 收 益 率 上 升 。 十 年 期 外 汇 基 金 债 券 收 益 率 由 二 零 零 二 年 的 4.27% 上 升 至 二 零 零 三 年 年 底 的 4.39% , 但 因 外 汇 基 金 债 券 的 收 益 率 升 势 较 慢 , 年 底 时 两 者 的 收 益 率 差 距 收 窄 至 约 八 基 点 , 二 零 零 二 年 则 为 44 基 点 。 二 零 零 三 年 , 外 汇 基 金 票 据 及 债 券 的 平 均 每 日 成 交 量 为 210 亿 元 。
年 内 非 外 汇 基 金 票 据 及 债 券 的 发 债 活 动 减 少 。 二 零 零 三 年 , 港 元 债 券 发 行 总 额 达 1,700 亿 元 , 二 零 零 二 年 则 为 1,800 亿 元 。 其 中 认 可 机 构 、 海 外 非 多 边 发 展 银 行 借 款 人 以 及 法 定 组 织 或 政 府 持 有 公 司 的 发 行 数 额 分 别 为 610 亿 元 、 860 亿 元 及 160 亿 元 , 所 占 比 率 分 别 为 36% 、 50% 及 9% 。 尽 管 发 债 活 动
减 少 , 但 产 品 类 别 仍 继 续 增 加 。 年 内 市 场 推 出 大 量 结 构 性 交 易 产 品 , 例 如 可 提 早 赎 回 的 息 率 递 增 债 券 、 可 续 期 票 据 和 债 券 及 定 息 / 浮 息 债 券 等 。 此 外 , 政 府 亦 鼓 励 各 公 共 公 司 率 先 推 出 债 务 工 具 发 行 计 划 , 包 括 发 行 年 期 较 长 并 特 别 以 散 户 投 资 者 为 对 象 的 港 元 债 券 。 近 期 例 子 包 括 机 场 管 理 局 、 九 广 铁 路 公 司 及 地 铁 有 限 公 司 年 内 所 发 行 的 7 至 15 年 期 债 券 , 而 零 售 市 场 反 应 热 烈 。 九 广 铁 路 公 司 发 行 的 十 年 期 债 券 , 是 香 港 迄 今 为 散 户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年 期 最 长 的 债 务 工 具 , 市 场 反 应 理 想 。 以 美 国 为 基 地 的 汽 车 生 产 商 福 特 汽 车 公 司 辖 下 的 融 资 部 福 特 信 贷 , 在 香 港 发 行 首 批 海 外 公 司 零 售 债 券 。 多 家 银 行 亦 继 续 发 行 零 售 存 款 证 。
定 息 债 券 继 续 主 导 市 场 , 占 年 内 新 发 行 总 额 87% 左 右 。 截 至 年 底 , 所 有 未 偿 还 定 息 债 券 的 平 均 年 期 比 对 上 一 年 略 长 。
金 管 局 于 二 零 零 三 年 八 月 一 日 推 出 为 期 一 年 的 试 验 计 划 , 向 零 售 市 场 推 广 外 汇 基 金 债 券 。 根 据 计 划 作 出 的 新 安 排 , 每 季 发 行 的 两 年 期 及 三 年 期 债 券 会 预 留 一 部 分 以 非 竞 争 性
投 标 方 式 供 散 户 投 资 者 通 过 零 售 外 汇 基 金 债 券 分 销 商 , 即 东 亚 银 行 、 星 展 银 行 ( 香 港 ) 及 永 隆 银 行 认 购 。 在 分 别 于 二 零 零 三 年 八 月 、 十 月 及 十 一 月 举 行 的 首 三 次 非 竞 争 性 投 标 中 , 金 管 局 向 散 户 投 资 者 发 售 了 总 值 2.41 亿 港 元 的 外 汇 基 金 债 券 。 除 了 提 供 非 竞 争 性
投 标 服 务 外 , 分 销 商 亦 同 意 于 二 手 市 场 采 用 多 项 划 一 标 准 向 散 户 投 资 者 销 售 债 券 , 以 提 高 定 价 透 明 度 及 方 便 散 户 投 资 者 作 出 比 较 。
随 着 以 上 计 划 的 推 行 , 金 管 局 在 网 站 增 设 名 为 “ 外 汇 基 金 债 券 ∶ 投 资 者 须 知 ” 的 环 节 , 让 散 户 投 资 者 了 解 债 券 投 资 的 有 关 事 项 。 此 外 , 金 管 局 也 编 制 全 新 的 外 汇 基 金 债 券 小 册 子 , 并 分 发 给 公 众 , 以 加 深 他 们 对 外 汇 基 金 债 券 零 售 计 划 的 认 识 。
财 政 司 司 长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三 月 五 日 《 财 政 预 算 案 演 词 》 中 宣 布 , 来 自 年 期 不 少 于 七 年 并 且 符 合 资 格 的 债 务 票 据 注 五 所 得 的 收 入 , 其 所 享 有 的 税 项 减 免 幅 度 原 先 是 50% , 日 后 会 全 数 获 豁 免 。 此 外 , 政 府 亦 放 宽 可 享 有 50% 利 得 税 减 免 的 合 资 格 的 债 务 票 据 年 期 规 定 , 由 原 来 的 不 少 于 五 年 缩 短 至 不 少 于 三 年 。
政 府 分 三 个 阶 段 推 行 措 施 , 以 全 面 革 新 现 行 规 管 股 份 及 债 权 证 要 约 的 制 度 。 第 一 阶 段 是 由 证 监 会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二 月 发 出 多 项 指 引 , 以 容 许 发 出 认 知 广 告 、 引 入 “ 双 重 招 股 章 程 ” 架 构 , 和 容 许 以 专 家 同 意 书 的 传 真 版 本 及 供 大 量 印 制 的 招 股 章 程 校 样 装 钉 本 办 理 注 册 。 有 关 措 施 还 包 括 由 二 零 零 三 年 五 月 起 , 证 监
会 就 有 关 债 权 证 要 约 的 招 股 章 程 批 给 “ 两 类 ” 豁 免 注 六 。 第 二 阶 段 涉 及 二 零 零 三 年 六 月 提 交 立 法 会 审 议 的 《 2003 年 公 司 ( 修 订 )
条 例 草 案 》 。 条 例 草 案 的 内 容 包 括 建 议 简 化 招 股 章 程 的 注 册 及 发 行 程 序 。 至 于 第 三 阶 段 , 证 监 会 会 全 面 检 讨 所 有 规 管 向 公 众 提 出 证 券 要 约 的 本 地 法 例 及 有 关 程 序 , 并 参 考 其 他 主 要 国 家 的 有 关 法 例 改 革 , 目 的 是 要 引 入 一 个 能 为 发 行 人 及 投 资 者 提 供 最 有 效 率 、 具 竞 争 力 及 公 平 环 境 的 规 管 架 构 。 证 监
会 已 开 始 了 有 关 检 讨 , 并 计 划 在 二 零 零 四 年 九 月 或 之 前 提 出 建 议 , 以 谘 询 公 众 。
注 五 |
符 合 资 格 的 债 务 票 据 指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的 债 券 ∶ ( 一 ) 在 香 港 向 公 众 发 行 , ( 二 ) 原 有 期 限 不 少 于 五 年 , ( 三 )
最 低 面 值 为 五 万 港 元 或 等 值 外 币 , ( 四 ) 全 数 由 金 融 管 理 专 员 所 营 办 的 债 务 工 具 中 央 结 算 系 统 托 管 和 结 算 , 以 及 ( 五 ) 如 属 非 法 定 机 构 或 非 政 府 持 有 公 司 发 行 , 须 在 所 有 有 关 时 间 具 有 获 金 融 管 理 专 员 承 认 的 信 贷 评 级 机 构 所 给 予 的 并 可 获 金 融 管 理 专 员 接 受 的 信 贷 评 级 [ 如 目 前 为 标 准 普 尔 给 予 的 BBB- 或 以 上 ] 。 |
注 六 |
两 类 豁 免 包 括 :
( 一 ) |
在 符 合 《 公 司 条 例 》 附 表 3 若 干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, 上 市 或 不 拟 上 市 债 券 的 招 股 章 程 可 以 无 须 遵 从 《 公 司 条 例 》 内 被 证 监
会 认 为 与 作 出 知 情 投 资 无 关 及 / 或 对 发 行 人 构 成 不 适 当 负 担 的 内 容 规 定 ; 以 及 |
( 二 ) |
上 市 债 券 的 招 股 章 程 可 以 无 须 遵 从 《 公 司 条 例 》 内 那 些 与 《 上 市 规 则 》 的 规 定 相 同 或 相 似 的 内 容 规 定
( 条 件 是 并 未 就 该 等 规 定 给 予 豁 免 、 修 订 或 其 他 特 许 ) 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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