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2003 - 法律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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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 言

二 零 零 一 年 十 一 月 ,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立 法 会 动 议 全 面 检 讨 社 会 对 法 律 服 务 的 需 求 及 当 局 现 时 怎 样 应 付 这 方 面 的 需 求 。 一 个 由 法 律 政 策 专 员 担 任 主 席 的 谘 询 小 组 委 员 会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成 立 , 以 监 督 一 个 关 于 香 港 法 律 服 务 的 研 究 计 划 。 小 组 委 员 会 的 成 员 是 来 自 法 律 服 务 界 及 其 他 有 志 于 帮 助 市 民 寻 求 法 律 公 义 的 专 业 、 学 术 及 民 间 团 体 的 代 表 。 一 个 为 期 三 年 的 顾 问 研 究 将 于 二 零 零 四 年 年 初 展 开 , 以 推 行 上 述 计 划 。

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法 律 制 度 , 建 立 在 法 治 和 司 法 独 立 的 基 础 上 。 根 据 “ 一 国 两 制 ” 的 原 则 , 香 港 特 区 的 法 律 制 度 以 普 通 法 为 根 基 , 与 内 地 的 法 制 有 别 。

一 九 八 四 年 十 二 月 签 订 的 《 中 英 联 合 声 明 》 , 为 香 港 特 区 的 法 律 制 度 在 国 际 层 面 订 下 宪 制 框 架 。 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根 据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》 第 三 十 一 条 通 过 的 《 基 本 法 》 , 则 在 本 地 层 面 为 特 区 的 法 律 制 度 订 立 宪 法 依 据 。 《 中 英 联 合 声 明 》 和 《 基 本 法 》 均 保 证 ,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中 国 恢 复 对 香 港 行 使 主 权 之 前 香 港 沿 用 的 法 律 制 度 得 以 延 续 。

  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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