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 诉 专 员 公 署 是 独 立 法 定 机 构 , 于 一 九 八 九 年 根 据 《 申 诉 专 员 条 例 》 成 立 , 目 的 是 为 市 民 提 供 申 诉 途 径 。 假 如 市 民 对 政 府 部 门 或 公 营 机 构 在 行 政 上 的 作 为 或 不 作 为 、 决 定 和 建 议 感 到 不 满 , 便 可 向 公 署 提 出 , 由 公 署 进 行 调 查 。
申 诉 专 员 公 署 由 二 零 零 一 年 十 二 月 起 成 为 单 一 法 团 , 脱 离 政 府 架 构 。 公 署 已 建 立 本 身 的 行 政 系 统 , 并 按 自 行 订 定 的 薪 酬 福 利 条 件 招 聘 合 约 人 员 。 为 长 远 计 和 节 省 租 金 开 支 , 公 署 已 迁 进 位 于 上 环 的 自 置 永 久 办 公 地 方 。
申 诉 专 员 直 接 向 行 政 长 官 负 责 , 担 当 监 察 政 府 部 门 和 《 申 诉 专 员 条 例 》 附 表 所 列 的 公 共 机 构 的 角 色 , 以 确 保 :
-
官 僚 习 性 不 会 影 响 行 政 公 平 ;
-
公 营 机 构 向 市 民 提 供 便 捷 的 服 务 ;
-
防 止 滥 用 职 权 ;
-
纠 正 错 误 ;
-
在 公 职 人 员 受 到 不 公 平 指 责 时 指 出 事 实 真 相 ;
-
人 权 得 到 保 障 ; 以 及
-
公 营 机 构 不 断 提 高 服 务 质 素 、 透 明 度 和 效 率 。
申 诉 专 员 的 职 权 范 围 并 不 包 括 香 港 警 务 处 和 廉 政 公 署 , 因 为 这 两 个 部 门 本 身 都 设 有 独 立 机 制 , 处 理 市 民 的 投 诉 。
附 表 所 列 的 17 个 主 要 公 营 机 构 是 : 机 场 管 理 局 、 雇 员 再 培 训 局 、 平 等 机 会 委 员 会 、 香 港 艺 术 发 展 局 、 香 港 考 试 及 评 核 局 、 香 港 房 屋 委 员 会 、 香 港 房 屋 协 会 、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、 香 港 康 体 发 展 局 、 医 院 管 理 局 、 九 广 铁 路 公 司 、 立 法 会 秘 书 处 、 强 制 性
公 积 金 计 划 管 理 局 、 个 人 资 料 私 隐 专 员 公 署 、 证 券 及 期 货 事 务 监 察 委 员 会 、 市 区 重 建 局 和 职 业 训 练 局 。
除 了 调 查 投 诉 外 , 申 诉 专 员 还 可 以 对 涉 及 公 众 利 益 和 市 民 关 注 的 问 题 主 动 展 开 直 接 调 查 , 并 公 布 调 查 报 告 。 采 取 这 种 积 极 主 动
、 防 微 杜 渐 的 方 针 , 目 的 在 于 解 决 影 响 普 罗 大 众 的 问 题 。 直 接 调 查 对 于 纠 正 行 政 上 的 严 重 失 误 和 消 除 引 致 投 诉 的 基 本 问 题 尤 其 有 效 。
自 一 九 九 四 年 获 赋 予 权 力 进 行 直 接 调 查 以 来 , 申 诉 专 员 公 署 共 完 成 了 45 项 直 接 调 查 , 其 中 六 项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完 成 , 分 别 涉 及 :
* |
社 会 福 利 署 和 影 视 及 娱 乐 事 务 管 理 处 监 管 慈 善 筹 款 活 动 的 安 排 ; |
* |
社 会 福 利 署 防 止 滥 用 综 合 社 会 保 障 援 助 计 划 的 机 制 ; |
* |
教 育 统 筹 局 根 据 《 教 育 条 例 》 推 行 普 及 基 础 教 育 的 情 况 ; |
* |
民 政 事 务 总 署 在 协 助 成 立 业 主 立 案 法 团 方 面 所 担 当 的 角 色 ; |
* |
民 政 事 务 总 署 在 大 厦 管 理 及 维 修 方 面 为 业 主 和 业 主 立 案 法 团 提 供 的 协 助 ; 以 及 |
* |
政 府 总 部 政 务 司 司 长 办 公 室 辖 下 效 率 促 进 组 综 合 电 话 查 询 中 心 的 运 作 。 |
公 署 的 资 源 中 心 备 有 所 有 已 完 成 直 接 调 查 的 报 告 , 供 市 民 索 阅 。
《 申 诉 专 员 条 例 》 亦 赋 予 申 诉 专 员 权 力 , 可 以 就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( 包 括 香 港 警 务 处 和 廉 政 公 署 ) 违 反 《 公 开 资 料 守 则 》 的 投 诉 展 开 调 查 , 并 以 独 立 人 士 身 分 覆 检 涉 嫌 违 反 《 公 开 资 料 守 则 》 的 个 案 。
二 零 零 三 年 , 公 署 共 接 到 12 320 宗 查 询 及 4 352 宗 投 诉 , 而 二 零 零 二 年 的 数 字 分 别 为 15
207 宗 及 4 662 宗 。 较 多 人 投 诉 的 事 项 包 括 : 出 错 、 错 误 建 议 或 决 定 、 没 有 依 照 程 序 或 造 成 延 误 、 疏 忽 职 守 或 不 作 为 、 厚 此 薄 彼 、 没 有 就 投 诉 作 出 回 应 、 职 员 态 度 欠 佳 , 以 及 监
管 不 力 等 。 最 多 人 投 诉 的 部 门 或 机 构 是 房 屋 署 、 民 政 事 务 总 署 、 地 政 总 署 、 衞 生 署 、 食 物 环 境 衞 生 署 、 惩 教 署 、 屋 宇 署 、 医 院 管 理 局 、 运 输 署 和 社 会 福 利 署 。 这 些 部 门 或 机 构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对 市 民 有 较 密 切 的 影 响 , 与 市 民 的 接 触 也 较 直 接 、 频 密 和 广 泛 。
虽 然 申 诉 专 员 并 没 有 权 力 执 行 本 身 所 提 出 的 建 议 , 但 超 过 95% 的 建 议 已 获 有 关 部 门 和 机 构 接 纳 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