入 境 管 制
入 境 事 务 处 负 责 执 行 入 境 管 制 工 作,在 维 持 香 港 特 区 的
法 纪 方 面,担 当 重 任。入 境 事 务 人 员 在 各 管 制 站 执 行 旅 客 出 入 境 检 查 工 作,审 批
入 境 申 请,侦 测 各 类 不 受 欢 迎 人 物 ( 包 括 国 际 罪 犯 和 恐 怖 分 子 ) 并 拒 绝 让 他
们 入 境。年 内,共 有 17 838 名 不 受 欢 迎 人 物 和 10 446 名 未 持 有 适
当 旅 行 证 件 的 旅 客 被 拒 入 境,另 有 2 423 份 入 境 申 请 遭 拒 绝。
识 破 伪 造 旅 行 证 件
入 境 事 务 处 采 取 严 厉 措 施,防 止 旅 客 使 用 伪 造 的 旅 行 证
件。年 内,该 处 发 现 的 伪 造 旅 行 证 件 共 2 521 本,二 零 零 三 年 则 有 3 094
本。该 处 经 常 与 本 港、内 地 及 海 外 的 执 法 机 关 和 领 事 馆 保 持 联 络,交 换 有 关 使 用
伪 证 方 面 的 资 料 及 情 报,并 会 采 取 特 别 行 动 打 击 伪 造 证 件 集 团。
截 获 通 缉 犯
年 内,该 处 在 各 出 入 境 管 制 站 及 其 他 办 事 处,共 截 获 253 573
名 通 缉 犯。他 们 涉 嫌 与 贩 运 毒 品 及 其 他 刑 事 案 件 ( 例 如 谋 杀 和 行 劫 ) 有 关 而
被 通 缉。
非 法 入 境 和 非 法 聘 用
年 内,共 有 3 364 名 非 法 入 境 者 被 捕 并 遣 返 原 居 地,二
零 零 三 年 则 有 4 052 名。
绝 大 部 分 非 法 劳 工 是 违 反 逗 留 条 件 的 访 客。入 境 事 务 处
特 遣 队 经 常 搜 查 目 标 地 点,包 括 建 筑 工 地、工 厂、酒 楼、装 修 工 地 及 其 他 工 作 场 所。年
内,该 处 进 行 了 7 659 次 搜 查 行 动,拘 捕 了 15 727 名 非 法 劳 工;二 零
零 三 年 则 进 行 了 5 739 次 搜 查 行 动,拘 捕 了 16 548 名 非 法 劳 工。
非 法 劳 工 会 被 检 控,并 在 罚 款 或 监 禁 后 被 遣 返 原 居 地。他
们 的 雇 主 同 样 会 被 检 控。年 内,当 局 共 检 控 了 507 名 聘 用 非 法 劳 工 的 雇 主,二 零
零 三 年 则 有 445 名。
递 解 和 遣 送
入 境 事 务 处 负 责 处 理 有 关 递 解 离 境 令 和 遣 送 离 境 令 的
事 宜。年 内,被 裁 定 触 犯 管 有 或 贩 运 毒 品、欺 诈、盗 窃、伪 造 文 件 及 其 他 刑 事 罪 行 而
遭 该 处 考 虑 递 解 离 境 的 共 有 7 599 人,最 终 被 递 解 离 境 的 有 608 人。根 据
遣 送 离 境 令 被 遣 送 离 境 的 有 745 人,包 括 20 名 非 法 入 境 者 和 725 名 违 反 逗 留
条 件 者。
对 违 反 入 境 法 例 事 件 的 调 查 和 检 控
年 内,当 局 对 违 反 入 境 法 例 的 人 共 提 出 21 390 项
控 罪,包 括 非 法 逗 留、违 反 逗 留 条 件、作 出 虚 假 陈 述 或 申 述,以 及 使 用 或 管 有 伪 造
旅 行 证 件 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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