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20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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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 師 的 專 業 發 展

師 訓 與 師 資 諮 詢 委 員 會 繼 續 就 師 資 培 訓 進 行 全 面 檢 討 , 以 期 提 高 本 港 教 學 人 員 的 整 體 教 學 水 準 和 專 業 水 平 。 該 會 通 過 指 定 的 專 責 小 組 與 有 關 人 士 緊 密 合 作 , 研 究 在 教 育 改 革 下 對 教 師 需 求 的 改 變 , 與 各 師 資 培 訓 機 構 研 究 如 何 豐 富 職 前 師 訓 課 程 , 加 強 支 援 新 入 職 教 師 , 並 致 力 維 持 教 師 及 校 長 持 續 專 業 發 展 的 動 力 。

校 長 的 專 業 發 展

為 幫 助 校 長 作 好 準 備 並 支 援 他 們 更 有 效 地 履 行 工 作 , 政 府 為 在 職 校 長 、 新 任 校 長 、 副 校 長 及 有 志 成 為 校 長 的 主 任 級 教 師 舉 辦 各 類 專 業 培 訓 課 程 。 為 了 有 系 統 地 照 顧 校 長 在 不 同 職 業 階 段 的 不 同 成 熟 程 度 和 發 展 需 要 , 政 府 在 全 面 徵 詢 教 育 界 的 意 見 後 , 定 出 為 校 長 而 設 的 專 業 發 展 架 構 。 所 有 在 職 校 長 每 年 須 參 加 至 少 50 小 時 的 持 續 專 業 發 展 活 動 , 在 三 年 的 周 期 內 共 須 參 加 至 少 150 小 時 的 活 動 , 為 教 師 終 身 學 習 樹 立 良 好 榜 樣 。 由 二 零 零 四 至 零 五 學 年 起 , 有 志 成 為 校 長 的 人 士 須 取 得 校 長 資 格 認 證 , 才 會 獲 考 慮 聘 任 為 校 長 。

香 港 教 師 中 心

香 港 教 師 中 心 在 一 九 八 九 年 成 立 , 宗 旨 是 促 進 教 師 的 專 業 發 展 和 團 結 精 神 。 該 中 心 主 辦 或 與 其 他 教 育 團 體 合 辦 共 1 260 項 有 關 教 師 專 業 或 個 人 發 展 的 活 動 , 推 動 課 程 改 革 和 優 質 的 教 與 學 工 作 , 參 加 人 次 逾 75 000 。 此 外 , 也 通 過 向 教 師 派 發 通 訊 和 其 他 教 學 資 料 , 發 放 有 關 當 前 教 育 課 題 的 資 訊 。 中 心 還 採 取 多 項 措 施 , 包 括 舉 辦 周 年 教 育 研 討 會 , 以 加 強 教 師 之 間 的 專 業 交 流 和 經 驗 分 享 。

教 育 人 員 專 業 操 守 議 會

教 育 人 員 專 業 操 守 議 會 於 一 九 九 四 年 成 立 , 宗 旨 是 提 高 教 師 的 專 業 水 平 。 議 會 由 23 名 由 各 學 校 / 教 育 團 體 提 名 的 成 員 和 三 名 由 教 育 統 籌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提 名 的 成 員 組 成 , 負 責 就 教 育 專 業 操 守 事 宜 向 教 育 統 籌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提 供 意 見 。 該 議 會 亦 擬 訂 一 套 界 定 教 育 工 作 者 應 有 操 守 的 運 作 準 則 , 並 在 有 需 要 時 就 有 關 糾 紛 或 指 稱 違 反 專 業 操 守 的 個 案 提 供 意 見 。

  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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