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2003 - 土地、公共工程和公用事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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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地、公共工程和公用事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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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 地 征 用

假 如 基 于 公 众 利 益 ( 一 般 因 实 施 工 务 计 划 ) 而 须 征 用 私 人 土 地 , 政 府 可 通 过 磋 商 , 予 以 收 购 或 根 据 适 用 的 法 例 收 回 物 业 。 有 关 条 例 规 定 政 府 须 就 收 回 物 业 作 出 补 偿 。 政 府 须 按 照 条 例 的 规 定 , 根 据 征 用 物 业 当 日 的 价 值 及 引 致 的 商 业 损 失 作 出 补 偿 。 如 果 双 方 未 能 就 补 偿 款 额 达 成 协 议 , 任 何 一 方 都 可 以 把 索 偿 事 宜 提 交 土 地 审 裁 处 裁 决 。 除 法 定 补 偿 外 , 政 府 也 采 用 发 放 特 惠 分 区 补 偿 的 方 法 , 以 简 化 收 回 新 界 土 地 的 补 偿 程 序 , 使 政 府 可 早 日 发 放 补 偿 。

二 零 零 三 年 , 政 府 总 共 征 用 了 513 066 平 方 米 的 私 人 土 地 , 包 括 511 874 平 方 米 农 地 及 1 192 平 方 米 屋 地 。 征 用 的 土 地 大 多 用 于 进 行 道 路 改 善 及 河 道 治 理 工 程 。 道 路 改 善 工 程 包 括 为 后 海 湾 干 线 兴 建 道 路 和 扩 阔 蓝 地 至 十 八 乡 的 一 段 元 朗 公 路 。 河 道 治 理 工 程 则 包 括 在 平 原 河 进 行 排 水 系 统 修 复 工 程 、 兴 建 田 村 排 水 道 的 主 要 排 水 管 道 作 为 田 村 排 水 道 , 以 及 在 元 朗 八 乡 进 行 雨 水 排 放 系 统 改 善 工 程 。

年 内 , 政 府 因 在 全 港 范 围 征 用 土 地 而 支 付 的 补 偿 款 额 逾 14.34 亿 元 。

地 政 总 署 也 为 市 区 重 建 局 进 行 收 地 工 作 , 以 便 落 实 市 区 重 建 计 划 。 年 内 , 当 局 为 旺 角 、 油 麻 地 、 深 水 埗 、 湾 仔 、 坚 尼 地 城 、 荃 湾 及 尖 沙 咀 受 11 项 重 建 计 划 影 响 而 须 收 回 60 项 物 业 , 合 共 支 付 了 6,500 万 元 法 定 补 偿 。

地 政 总 署 继 续 为 落 实 各 项 铁 路 工 程 进 行 收 地 和 清 理 土 地 的 工 作 。 至 年 底 时 , 当 局 为 九 广 铁 路 西 铁 工 程 及 东 铁 支 线 工 程 ( 包 括 落 马 洲 支 线 和 红 磡 至 尖 沙 咀 支 线 ) 分 别 支 付 了 1.31 亿 元 和 6,500 万 元 补 偿 。

  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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