外 汇 基 金 根 据 一 九 三 五 年 的 《 货 币 条 例 》 ( 现 已 易 名 为 《 外 汇 基 金 条 例 》 ) 设 立 。 自 成 立 以 来 , 外 汇 基 金 一 直 担 当 支 持 发 行 香 港 银 行 纸 币 的 角 色 。 一 九 七 六 年 , 用 作 支 持 已 发 行 硬 币 的 资 产 转 拨 外 汇 基 金 , 外 汇 基 金 的 功 能 因 而 扩 大 。 一 九 七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, 硬 币 发 行 基 金 与 外 汇 基 金 合 并 。
另 一 方 面 , 为 了 集 中 管 理 政 府 的 金 融 资 产 , 政 府 已 把 一 般 收 入 帐 目 中 的 财 政 储 备 ( 营 运 资 金 除 外 ) 转 拨 外 汇 基 金 。 通 过 这 项 转 拨 , 政 府 大 部 分 的 金 融 资 产 均 存 放 于 外 汇 基 金 。 自 一 九 九 八 年 四 月 一 日 起 , 存 放 于 外 汇 基 金 的 财 政 储 备 的 回 报 与 外 汇 基 金 的 整 体 回 报 挂 鈎 。
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于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成 立 后 , 行 政 长 官 委 任 财 政 司 司 长 为 接 管 、 持 有 和 管 理 土 地 基 金 的 公 职 人 员 , 而 该 基 金 则 成 为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财 政 储 备 的 一 部 分 。 自 一 九 九 八 年 十 一 月 一 日 起 , 土 地 基 金 的 资 产 并 入 外 汇 基 金 , 作 为 外 汇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一 部 分 来 管 理 。
立 法 会 根 据 《 公 共 财 政 条 例 》 提 出 和 通 过 决 议 , 授 权 把 1 , 200 亿 元 从 土 地 基 金 转 拨 入 政 府 一 般 收 入 内 , 以 应 付 政 府 开 支 的 需 要 。 立 法 会 于 二 零 零 四 年 六 月 通 过 类 似 的 决 议 , 再 转 拨 400 亿 元 至 政 府 一 般 收 入 帐 目 。
根 据 《 外 汇 基 金 条 例 》 , 外 汇 基 金 的 主 要 法 定 职 责 是 影 响 港 元 的 汇 价 。 《 1992 年 外 汇 基 金 ( 修 订 ) 条 例 》 生 效 后 , 外 汇 基 金 增 加 了 另 一 项 功 能 , 就 是 维 持 稳 定 健 全 的 货 币 金 融 体 系 , 从 而 保 持 香 港 的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地 位 。
金 管 局 负 责 管 理 外 汇 基 金 。 除 了 确 保 外 汇 基 金 履 行 本 身 的 法 定 职 责 外 , 金 管 局 的 主 要 工 作 是 负 责 外 汇 基 金 资 产 的 日 常 管 理 。 这 些 资 产 主 要 投 资 于 经 济 合 作 及 发 展 组 织 的 债 券 与 股 票 市 场 。
为 了 保 障 资 本 、 提 供 流 动 资 金 以 维 持 金 融 和 货 币 稳 定 , 以 及 取 得 理 想 的 长 期 回 报 , 外 汇 基 金 分 作 两 个 不 同 的 投 资 组 合 来 管 理 。 其 一 是 支 持 组 合 , 支 持 组 合 持 有 的 资 产 是 流 动 性 极 高 的 美 元 债 务 证 券 , 为 货 币 基 础 提 供 十 足 支 持 ; 其 二 是 投 资 组 合 , 投 资 组 合 旨 在 保 障 外 汇 基 金 的 长 期 购 买 力 。 外 汇 基 金 的 资 产 分 配 策 略 根 据 投 资 基 准 厘 定 , 投 资 基 准 决 定 外 汇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及 股 票 的 比 重 , 以 及 整 体 货 币 组 合 。 外 汇 基 金 的 管 理 和 投 资 方 式 详 载 于 金 管 局 年 报 。
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, 外 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为 11 , 767 亿 元 , 其 中 外 币 资 产 占 10 , 459 亿 元 ( 1 , 345 亿 美 元 ) 。 外 汇 基 金 累 计 盈 余 达 5 , 077 亿 元 。 外 汇 基 金 由 二 零 零 一 年 至 二 零 零 六 年 的 财 政 状 况 载 于 附 录 。 为 致 力 提 高 透 明 度 并 公 开 更 多 资 料 , 政 府 由 一 九 九 七 年 一 月 起 每 月 公 布 外 币 资 产 数 字 , 同 时 也 每 月 公 布 外 汇 基 金 资 产 负 债 表 摘 要 及 货 币 发 行 局 帐 目 。
另 一 项 与 外 汇 基 金 有 关 的 功 能 是 纸 币 和 硬 币 的 发 行 。 面 额 分 别 为 20 元 、 50 元 、 100 元 、 500 元 和 1 , 000 元 的 银 行 纸 币 , 由 本 港 三 家 发 钞 银 行 , 即 渣 打 银 行 ( 香 港 ) 有 限 公 司 、 香 港 上 海 滙 丰 银 行 有 限 公 司 和 中 国 银 行 ( 香 港 ) 有 限 公 司 负 责 发 行 。 发 钞 银 行 必 须 按 7.80 的 固 定 汇 率 交 出 无 息 美 元 保 证 才 可 发 行 流 通 纸 币 , 因 此 外 汇 基 金 享 有 发 钞 所 得 的 利 润 。
政 府 通 过 金 管 局 发 行 十 元 流 通 纸 币 , 以 及 面 额 分 别 为 十 元 、 五 元 、 两 元 、 一 元 、 五 角 、 两 角 和 一 角 的 硬 币 。 二 零 零 六 年 年 底 , 所 有 流 通 纸 币 与 硬 币 的 总 值 达 1 , 645 亿 元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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