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年报 20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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章次 4:
金融财务
前言
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
银行业
证券及期货业
保险业
强制性公积金计划
和职业退休计划
香港与内地的金融联系
增强香港作为
国际金融中心的竞争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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放债人
破产、个人自愿安排
及强制清盘
专业会计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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货币状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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货 币 政 策

香 港 的 货 币 政 策 目 标 是 维 持 货 币 稳 定 , 亦 即 保 持 港 元 汇 价 稳 定 , 使 外 汇 市 场 上 港 元 兑 美 元 的 汇 率 保 持 在 7.80 港 元 兑 1 美 元 左 右 的 水 平 。 这 个 清 晰 的 货 币 政 策 目 标 通 过 联 系 汇 率 制 度 实 现 。 该 制 度 由 一 九 八 三 年 十 月 开 始 实 行 , 在 此 之 前 的 九 年 内 , 港 元 一 直 保 持 自 由 浮 动 , 汇 率 极 不 稳 定 。

香 港 的 联 系 汇 率 制 度 的 特 色 是 采 用 货 币 发 行 局 制 度 , 规 定 港 元 货 币 基 础 由 外 汇 基 金 持 有 的 美 元 储 备 按 7.80 港 元 兑 1 美 元 的 固 定 汇 率 提 供 最 少 百 分 百 的 支 持 , 而 港 元 货 币 基 础 的 任 何 变 动 亦 要 百 分 百 与 该 等 美 元 储 备 的 相 应 变 动 配 合 。 以 香 港 来 说 , 货 币 基 础 包 括 已 发 行 的 流 通 纸 币 及 硬 币 总 额 、 总 结 余 ( 即 银 行 为 结 算 银 行 之 间 和 金 管 局 与 银 行 之 间 的 交 易 而 存 于 金 管 局 的 结 算 余 额 ) , 以 及 未 偿 还 外 汇 基 金 票 据 及 债 券 总 额 。

自 一 九 八 三 年 十 月 联 系 汇 率 制 度 实 施 以 来 , 发 钞 银 行 须 持 有 由 外 汇 基 金 发 出 的 负 债 证 明 书 , 为 发 行 的 银 行 纸 币 提 供 支 持 。 负 债 证 明 书 的 发 行 和 赎 回 均 须 以 1 美 元 兑 7.80 港 元 的 兑 换 汇 率 在 外 汇 基 金 帐 目 内 以 美 元 结 算 。 同 样 , 发 行 和 回 收 政 府 发 行 的 流 通 纸 币 及 硬 币 也 是 按 1 美 元 兑 7.80 港 元 的 固 定 汇 率 进 行 。

一 九 八 三 年 十 月 推 出 联 系 汇 率 制 度 时 , 在 制 度 上 并 无 要 求 香 港 的 银 行 在 货 币 发 行 局 开 设 结 算 帐 户 的 安 排 。 因 此 , 货 币 基 础 中 银 行 体 系 结 算 余 额 的 部 分 , 最 初 并 不 受 货 币 发 行 局 制 度 的 规 则 约 束 。 为 了 纠 正 这 种 情 况 , 当 局 在 一 九 八 八 年 实 施 新 安 排 , 规 定 香 港 银 行 公 会 结 算 所 的 管 理 银 行 , 通 过 政 府 当 时 的 金 融 事 务 科 在 外 汇 基 金 开 设 结 算 帐 户 。 一 九 九 六 年 年 底 , 香 港 银 行 同 业 交 易 开 始 推 行 即 时 支 付 结 算 系 统 , 上 述 安 排 由 另 一 新 措 施 取 代 。 由 那 时 起 , 所 有 持 牌 银 行 必 须 直 接 在 外 汇 基 金 开 设 结 算 帐 户 。

金 管 局 在 接 手 管 理 银 行 同 业 结 算 系 统 后 , 也 同 时 负 起 为 流 动 资 金 暂 时 短 缺 的 银 行 提 供 贷 款 的 责 任 。 为 此 , 流 动 资 金 调 节 机 制 在 一 九 九 二 年 设 立 。 一 九 九 八 年 九 月 , 这 机 制 由 贴 现 窗 取 代 , 银 行 自 此 可 通 过 以 外 汇 基 金 票 据 及 债 券 作 为 抵 押 品 的 回 购 协 议 , 不 受 限 制 地 获 取 日 终 流 动 资 金 。 贴 现 率 采 用 两 级 制 , 确 保 利 率 充 分 反 映 资 金 流 向 , 也 可 避 免 利 率 因 为 流 动 资 金 轻 微 短 缺 而 过 度 波 动 。

在 货 币 发 行 局 制 度 下 , 港 元 汇 率 通 过 利 率 调 节 机 制 得 以 维 持 稳 定 。 如 有 人 向 货 币 发 行 局 出 售 与 本 地 货 币 挂 鈎 的 外 币 ( 就 香 港 而 言 即 美 元 ) 以 套 取 本 地 货 币 ( 即 资 金 流 入 港 元 ) , 货 币 基 础 便 会 扩 大 。 反 之 , 如 有 人 从 货 币 发 行 局 购 入 外 币 ( 即 资 金 流 出 港 元 ) , 货 币 基 础 便 会 收 缩 。 货 币 基 础 扩 大 或 收 缩 会 分 别 导 致 本 地 货 币 的 利 率 下 跌 或 上 升 , 部 分 资 金 随 之 流 出 或 流 入 , 因 而 自 动 抵 销 原 来 资 金 流 向 造 成 的 压 力 , 确 保 汇 率 维 持 稳 定 。

二 零 零 五 年 五 月 , 金 管 局 引 入 三 项 优 化 联 系 汇 率 制 度 运 作 的 措 施 , 目 的 是 消 除 港 元 汇 率 可 转 强 程 度 的 不 明 朗 情 况 , 以 及 理 顺 货 币 和 外 汇 市 场 在 货 币 发 行 局 安 排 下 的 互 动 关 系 。 这 三 项 措 施 为 : ( 一 ) 推 出 强 方 兑 换 保 证 , 金 管 局 会 在 7.75 的 水 平 向 持 牌 银 行 买 入 美 元 , 有 关 措 施 即 时 生 效 ; ( 二 ) 把 现 行 金 管 局 在 7.80 水 平 出 售 美 元 予 持 牌 银 行 的 弱 方 兑 换 保 证 移 至 7.85 的 水 平 ; ( 三 ) 在 强 方 及 弱 方 兑 换 保 证 水 平 所 设 定 的 范 围 内 , 金 管 局 可 选 择 进 行 符 合 货 币 发 行 局 制 度 运 作 原 则 的 市 场 操 作 。

为 巩 固 本 港 货 币 发 行 局 制 度 的 体 制 架 构 , 外 汇 基 金 谘 询 委 员 会 辖 下 的 货 币 发 行 委 员 会 于 一 九 九 八 年 八 月 成 立 , 负 责 监 察 货 币 发 行 局 制 度 的 运 作 情 况 , 并 在 适 当 时 候 通 过 外 汇 基 金 谘 询 委 员 会 向 财 政 司 司 长 建 议 采 取 新 措 施 , 巩 固 香 港 的 货 币 发 行 局 制 度 , 使 制 度 更 趋 稳 健 和 有 效 。

金 管 局 的 政 策 力 求 高 度 透 明 , 使 金 融 界 和 广 大 市 民 能 充 分 了 解 货 币 发 行 局 的 运 作 情 况 。 为 此 , 金 管 局 即 时 公 布 总 结 余 数 字 及 因 货 币 发 行 局 的 外 汇 交 易 而 引 起 总 结 余 变 动 的 预 测 数 字 ; 此 外 , 又 每 日 公 布 货 币 基 础 及 其 组 成 部 分 的 数 字 , 并 每 月 公 布 货 币 发 行 局 帐 目 。 货 币 发 行 委 员 会 的 会 议 记 录 也 于 会 议 举 行 后 六 星 期 内 发 布 。

联 系 汇 率 制 度 是 香 港 货 币 与 金 融 稳 定 的 支 柱 , 政 府 致 力 维 持 联 汇 制 度 , 并 严 格 遵 守 货 币 发 行 局 的 规 则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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