劳 工 处 由 兼 任 劳 工 处 处 长 的 经 济 发 展 及 劳 工 局 常 任 秘 书 长 ( 劳 工 ) 掌 管 , 负 责 制 定 和 推 行 劳 工 政 策 , 执 行 劳 工 法 例 , 为 雇 主 和 求 职 者 免 费 提 供 雇 佣 和 就 业 服 务 , 促 进 和 谐 的 劳 资 关 系 和 负 责 任 的 职 工 会 制 度 , 并 保 障 雇 员 的 权 益 、 职 业 安 全 和 健 康 及 福 利 。
劳 工 法 例
劳 工 处 执 行 香 港 特 区 的 劳 工 法 例 。 香 港 制 定 了 劳 工 法 例 , 并 辅 以 行 政 措 施 , 使 劳 工 的 待 遇 达 到 国 际 接 纳 的 水 平 。
二 零 零 四 年 , 当 局 修 订 了 《 肺 尘 埃 沉 着 病 ( 补 偿 ) 条 例 》 , 这 是 因 应 修 订 《 工 业 训 练 ( 建 造 业 ) 条 例 》 把 建 造 业 征 款 扩 展 至 建 造 业 内 的 机 电 工 程 而 作 出 的 。
年 内 , 劳 工 处 针 对 违 反 劳 工 条 例 及 规 例 而 提 出 的 检 控 个 案 , 共 有 5 935 宗 , 罚 款 总 额 达 25,711,440 元 。
国 际 劳 工 事 务
国 际 劳 工 组 织 制 定 的 国 际 劳 工 公 约 , 为 劳 工 行 政 管 理 、 就 业 、 职 业 安 全 与 健 康 等 事 宜 订 定 标 准 , 以 便 成 员 国 有 所 依 循 。 这 些 公 约 对 香 港 劳 工 法 例 的 制 定 有 重 大 影 响 。 目 前 适 用 于 香 港 的 国 际 劳 工 公 约 共 有 41 条 , 数 量 较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大 部 分 亚 太 区 成 员 国 为 多 。
香 港 继 续 参 与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的 各 项 活 动 。 二 零 零 四 年 , 香 港 代 表 以 中 国 代 表 团 顾 问 的 身 分 , 参 加 了 第 九 十 二 届 国 际 劳 工 大 会 ; 此 外 , 香 港 代 表 亦 参 加 了 其 他 由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主 办 的 研 讨 会 和 工 作 坊 。
劳 工 顾 问 委 员 会
劳 工 顾 问 委 员 会 不 属 法 定 组 织 , 成 立 的 目 的 是 就 法 例 和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的 公 约 和 建 议 等 影 响 劳 工 的 事 宜 , 向 经 济 发 展 及 劳 工 局 常 任 秘 书 长 ( 劳 工 ) 提 供 意 见 。 委 员 会 有 12 名 委 员 , 其 中 六 名 代 表 雇 主 , 另 外 六 名 代 表 雇 员 , 由 经 济 发 展 及 劳 工 局 常 任 秘 书 长 ( 劳 工 ) 出 任 当 然 主 席 。
劳 工 顾 问 委 员 会 辖 下 设 有 五 个 委 员 会 及 一 个 工 作 小 组 , 分 别 处 理 雇 员 补 偿 、 就 业 服 务 、 职 业 安 全 与 健 康 、 劳 资 关 系 、 国 际 劳 工 标 准 的 实 施 , 以 及 根 据 补 充 劳 工 计 划 提 出 的 输 入 劳 工 申 请 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