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 本 港 进 口 、 输 出 或 管 有 濒 危 动 植 物 种 , 均 受 《 动 植
物 ( 濒 危 物 种 保 护 ) 条 例 》 规 管 。 该 条 例 旨 在 执 行 《 濒 危 野 生 动 植 物 种 国
际 贸 易 公 约 》 的 规 定 。 当 局 签 发 许 可 证 的 政 策 , 是 严 格 遵 从 公 约 的 原 则 ,
禁 止 进 口 和 输 出 高 度 濒 危 物 种 作 商 业 用 途 。 至 于 濒 危 程 度 较 低 的 物 种 , 则
须 符 合 签 证 规 定 才 可 进 行 国 际 贸 易 。
上 述 条 例 由 渔 农 自 然 护 理 署 实 施 , 并 由 该 署 和 香 港 海
关 共 同 执 行 , 违 例 者 的 最 高 刑 罚 为 罚 款 500 万 元 和 监 禁 两 年 。 二 零 零 四 年
, 当 局 共 签 发 22 652 张 许 可 证 及 证 明 书 , 并 成 功 进 行 278 项 检 控 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