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 港 特 区 是 一 个 自 由 港 , 对 进 出 口 文 件 只 设 定 了 低
限 度 的 要 求 。 大 部 分 产 品 进 出 本 港 , 均 无 须 领 取 许 可 证 。 产 品 如 须 申 领 进
出 口 许 可 证 或 通 知 书 , 也 只 是 为 了 使 香 港 履 行 国 际 义 务 , 以 及 为 了 保 障 公
众 衞 生 和 安 全 、 保 护 环 境 、 维 护 知 识 产 权 , 或 确 保 香 港 能 继 续 获 取 高 科 技
技 术 和 产 品 。 须 申 领 进 出 口 许 可 证 的 货 品 包 括 纺 织 品 及 成 衣 、 战 略 物 品 、
食 米 、 冷 藏 或 冷 冻 肉 类 及 家 禽 、 药 用 制 品 及 药 物 、 除 害 剂 、 放 射 性 物 质 及
辐 照 仪 器 、 光 碟 母 版 及 光 碟 复 制 品 的 制 作 设 备 。 在 二 零 零 四 年 一 月 开 始 实
施 的 《 2003 年 利 便 进 出 口 条 例 》 , 放 宽 了 对 九 类 受 牌 照 管 制 物 品 ( 例 如 冷
气 机 及 雪 柜 、 左 軚车 辆 及 耗 蚀 臭 氧 层 物 质 ) 的 进 口 、 出 口 及 转 运 管 制 。 有 关
修 改 在 利 便 贸 易 之 余 , 又 不 影 响 香 港 特 区 在 履 行 国 际 义 务 方 面 的 责 任 。
香 港 特 区 实 施 产 地 来 源 证 制 度 , 目 的 是 方 便 本 港 货 品
出 口 往 海 外 市 场 。 工 业 贸 易 署 负 责 管 理 这 个 制 度 , 并 签 发 产 地 来 源 证 。 另
外 , 政 府 又 指 定 五 家 机 构 , 即 香 港 总 商 会 、 香 港 工 业 总 会 、 香 港 印 度 商 会
、 香 港 中 华 厂 商 联 合 会 和 香 港 中 华 总 商 会 , 签 发 产 地 来 源 证 。
政 府 电 子 贸 易 服 务
为 了 保 持 香 港 在 全 球 商 界 的 竞 争 力 , 政 府 自 一 九 九 零
年 代 初 以 来 , 逐 步 要 求 以 电 子 方 式 提 交 经 指 定 的 贸 易 文 件 , 以 鼓 励 贸 易 界
广 泛 采 用 电 子 商 贸 , 并 就 此 委 聘 服 务 供 应 商 提 供 所 需 的 前 端 服 务 ( 称 为 “
政 府 电 子 贸 易 服 务 ” )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