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 府 化 驗 所 法 證 事 務 部 為 司 法 及 執 法 部 門 提 供 全 面 科 學 鑑 證 及 分 析 服 務 。 該 部 由 “ 刑 事 科 學 及 品 質 管 理 科 ” 和 “ 藥 物 、 毒 理 及 文 件 科 ” 組 成 。
藥 物 、 毒 理 及 文 件 科 包 括 受 管 制 藥 物 組 、 法 證 毒 理 組 和 文 件 鑑 辨 組 。 二 零 零 三 年 , 送 檢 的 受 管 制 藥 物 仍 然 以 “ 派 對 藥 物 ” 如 氯 胺 酮 、 安 非 他 明 類 興 奮 劑 和 硝 甲 西 泮 等 為 主 。 送 交 法 證 毒 理 組 檢 測 氯 胺 酮 的 尿 液 樣 本 不 斷 增 加 。 為 應 付 這 方 面 的 需 求 , 法 證 毒 理 組 發 展 了 一 套 快 速 的 篩 選 及 確 證 氯 胺 酮 的 方 法 , 每 天 能 夠 處 理 多 達 二 百
個 尿 液 樣 本 。 文 件 鑑 辨 組 負 責 為 執 法 部 門 提 供 字 迹 及 文 件 驗 證 服 務 , 並 為 入 境 事 務 處 就 智 能 身 分 證 的 設 計 及 保 安 等 問 題 , 提 供 專 業 意 見 和 科 學 測 試 。
刑 事 科 學 及 品 質 管 理 科 包 含 八 個 專 業 工 作 小 組 , 提 供 多 種 類 的 分 析 及 罪 案 現 場 勘 查 服 務 , 年 內 共 勘 查 了 702 個 現 場 。 由 於 DNA 紋 印 檢 測 技 術 對 罪 案 調 查 的 重 要 性
獲 得 肯 定 , 三 個 生 物 化 學 組 收 到 的 檢 定 DNA 紋 印 個 案 , 由 二 零 零 二 年 的 3 959 宗 增 至 二 零 零 三 年 的 4 083 宗 。
生 物 化 學 組 對 罪 案 證 物 進 行 化 驗 後 , 便 會 把 來 源 未 明 的 DNA 紋 印 送 交 DNA 紋 印 資 料 庫 組 , 該 組 負 責 審 查 和 比 較 從 罪 案 物 證 所 提 取 的 DNA 資 料 及 資 料 庫 中 的 紋 印 數 據 。 這 項 工 作 可 分 為 兩 類 : ( 甲 ) 比 較 合 法 地 從 個 別 人 士 所 提 取 的 DNA 紋 印 和 未 被 偵 破 的 案 件 證 物 上 的 DNA , ( 乙 ) 比 較 從 不 同 懸 案 的 證 物 上 所 得 出 的 DNA 資 料 。 二 零 零 三 年 , 這 兩 項 較 對 分 別 錄 得 126 及 54 對 紋 印 互 相 吻 合 , 為 警 方 提 供 了 重 要 線 索 。
親 子 鑑 證 組 為 根 據 《 入 境 條 例 》 提 交 的 居 留 權 證 明 書 申 請 進 行 基 因 測 試 , 化 學 組 除 了 為 送 檢 個 案 提 供 化 學 分 析 外 , 也 負 責 調 查 火 警 現 場 , 而 物 理 組 則 為 嚴 重 交 通 意 外 的 重 組 , 提 供 協 助 。 現 場 勘 查 及 品 質 管 理 組 除 統 籌 罪 案 現 場 的 檢 驗 工 作 外 , 也 負 責 確 保 法 證 事 務 部 的 工 作 素 質 , 符 合 既 定 的 品 質 要 求 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