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 第 十 七 章 : 通 訊 、 傳 媒 和 資 訊 科 技 )
( 甲 ) |
資 訊 科 技 在 住 戶 的 普 及 程 度 |
|
百 分 比 |
|
|
2002 |
|
2003 |
|
|
|
|
|
|
|
家 中 有 個 人 電 腦 的 住 戶 (1) |
62.1 |
|
67.5 |
|
家 中 有 個 人 電 腦 接 駁 上 互 聯 網 的 住 戶 (1) |
52.5 |
|
60.0 |
|
( 乙 ) |
資 訊 科 技 在 住 戶 成 員 的 使 用 情 況 |
|
百 分 比 |
|
|
2002 |
|
2003 |
|
|
|
|
|
|
|
在 訪 問 前 12 個 月 內 曾 使 用 個 人 電 腦 的 十 歲 及 以 上 人 士 (2) |
54.0 |
|
56.2 |
|
在 訪 問 前 12 個 月 內 曾 使 用 互 聯 網 服 務 的 十 歲 及 以 上 人 士 (2) |
48.2 |
|
52.2 |
|
註 : |
二 零 零 二 年 的 數 字 指 該 年 五 月 至 七 月 的 數 字 , 而 二 零 零 三 年 的 數 字 指 該 年 五 月 至 八 月 的 數 字 。
(1) |
佔 全 港 所 有 住 戶 的 百 分 比 。 |
(2) |
佔 全 港 所 有 十 歲 及 以 上 人 士 的 百 分 比 。 |
|
資 料 來 源 : |
政 府 統 計 處 社 會 統 計 調 查 組
( 查 詢 電 話 : 2887 5103) |
( 丙 ) |
資 訊 科 技 在 工 商 業 的 普 及 程 度 和 使 用 情 況 |
|
百 分 比 |
|
|
2002 |
|
2003 |
|
|
|
|
|
|
|
有 使 用 個 人 電 腦 的 機 構 單 位 (1) |
54.5 |
|
54.8 |
|
有 連 接 互 聯 網 的 機 構 單 位 (1) |
44.2 |
|
47.5 |
|
設 有 網 頁 / 網 站 的 機 構 單 位 (1) |
11.8 |
|
13.5 |
|
透 過 電 子 途 徑 售 賣 產 品 、 服 務 或 資 料 而 獲 得 的 業 務 收 益 (2) |
0.29 |
|
N.A. |
|
註 : |
(1) |
佔 該 年 資 訊 科 技 在 工 商 業 的 使 用 情 況 和 普 及 程 度 統 計 調 查 所 涵 蓋 的 行 業 的 機 構 單 位 總 數 的 百 分 比 。 數 字 是 指 該 年 四 至 六 月 的 情 況 。 |
(2) |
佔 整 體 業 務 收 益 的 百 分 比 。 二 零 零 三 年 的 數 字 將 會 在 二 零 零 四 年 年 底 備 妥 。 |
|
資 料 來 源 : |
政 府 統 計 處 資 訊 科 技 及 電 訊 統 計 組
( 查 詢 電 話 : 2887 5560) |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