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1) |
按 每 千 人 口 計 算 的 病 牀 / 醫 療 專 業 人 員 數 目 。 |
(2) |
數 字 包 括 本 地 及 海 外 名 冊 的 正 式 註 冊 醫 生 / 牙 醫 。 |
(3) |
數 字 自 二 零 零 二 年 開 始 提 供 , 並 不 包 括 3 227 名 表 列 中 醫 , 表 列 中 醫 在 香 港 可 合 法 地 執 業 , 但 他 們 需 要 通 過 註 冊 審 核 或 執 業 資 格 試 才 可 以 申 請 註 冊 。 |
(4) |
數 字 包 括 註 冊 護 士 及 登 記 護 士 。 |
(5) |
自 二 零 零 三 年 二 月 起 , 強 制 規 定 註 冊 脊 醫 必 須 持 有 有 效 執 業 證 書 才 可 執 業 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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少 於 0.05 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