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2003 - 人口和入境事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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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口和入境事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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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 籍 事 宜

入 境 事 务 处 获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授 权 处 理 香 港 居 民 的 中 国 国 籍 申 请 事 宜 。 申 请 书 可 亲 身 或 用 邮 递 方 式 递 交 。 由 二 零 零 零 年 二 月 一 日 起 , 海 外 申 请 人 可 通 过 当 地 就 近 的 中 国 驻 外 国 使 领 馆 递 交 申 请 书 。 法 例 规 定 , 所 有 在 中 国 领 土 ( 包 括 香 港 ) 出 生 的 华 裔 香 港 居 民 , 不 论 是 否 持 有 外 国 护 照 , 均 为 中 国 公 民 。 这 些 人 如 希 望 在 香 港 特 区 被 视 为 外 国 公 民 , 必 须 向 入 境 事 务 处 申 报 变 更 国 籍 。 年 内 , 入 境 事 务 处 收 到 49 份 国 籍 变 更 申 报 书 、 702 份 加 入 中 国 国 籍 申 请 书 、 94 份 退 出 中 国 国 籍 申 请 书 及 29 份 恢 复 中 国 国 籍 申 请 书 。

  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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