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 资 本 投 资 者 入 境 计 划 ” 于 二 零 零 三 年 十 月 推 出 , 目 的 是 让 资 本 投 资 者 ( 即 那 些 把 资 金 带 来 香 港 , 但 不 会 在 计 划 范 畴 内 在 港 参 与 经 营 任 何 业 务 的 人 士 )
来 港 居 留 。 这 些 投 资 者 所 引 入 的 新 资 金 , 将 有 助 香 港 的 经 济 发 展 。 计 划 一 般 适 用 于 外 国 国 民 、 澳 门 特 区 居 民 、 中 国 籍 而 已 取 得 外 国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分 的 人 士 、 无 国 籍 但 已 在 外 国 取 得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分 并 持 有 确 实 可 以 重 新 进 入 该 国 文 件 的 人 士 , 以 及 台 湾 居 民 。 申 请 获 批 准 的 人 士 须 在 香 港 把 不 少 于 650 万 元 投 资 于 房 地 产 或 获 许 的 金 融 资 产
( 即 股 票 、 债 券 、 存 款 证 、 后 偿 债 项 和 其 他 合 资 格 的 集 体 投 资 计 划 ) 。 截 至 二 零 零 三 年 年 底 , 入 境 事 务 处 共 收 到 150 份 申 请 , 其 中 19 份 获 正 式 批 准 , 35 份 获 原 则 上 批 准 。 19 名 获 正 式 批 准 的 申 请 人 的 总 投 资 额 达 1.4427 亿 元 。 |